小学生法制教育教案三篇

发布时间:2017-12-04 编辑:dcl

  教案一

  课题名称:学会自我保护

  教学目标:

  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并学会如何实施自我保护。

  重点难点

  学会如何实施自我保护。

  教学方法:

  例举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

  一、导言:

  保护未成年人虽然是全社会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部门只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条件。要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身心伤害,还要未成年人自身的配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过程:

  1.出示案例:

  案例一:某日晚10点,由山东省某县某村13岁女学生杨某从叔父家吃过晚饭后徒步回家。天色已黑,路途又远,她在途中碰到一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男青年用骑车带她回家等花言巧语骗取了杨某对他的信任,上了他的摩托车。

  半路上,他企图*污杨某,却被杨某狠狠地咬断一截舌头。歹徒惨叫着逃走了,但他因落下伤残,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捕获。

  案例二:某日晚,浙江省某县的一所中学,四个女学生被一手持菜刀的歹徒侮辱,其中两名被强*。案子破获后,公安人员既愤怒又惋惜。

  案犯是个身高不足1米58,体重不足50公斤的瘦弱男子。明明自己房间的对面就住着人,只要呼喊就可得救,却不敢喊也不敢逃;明明是4比1,而面对这个比自己矮小的歹徒,姑娘们却惊恐万状,在长达三个小时里,任歹徒凌辱,实在令人痛心。

  2.讨论案例: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小组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感受。

  前者不但勇敢而且机智,因为她不但保护了自己,而且打击了歹徒。而后者的胆小、恐惧不但助长了歹徒的气焰,还使自身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因此,面对不法侵害,特别是严重的不法侵害,首先要勇敢。因为勇气能给人以信心,给人以力量,相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3.案例三:学生袁帅遭绑架后,机智与歹徒周旋,最后得以逃生。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歹徒抓获。

  4.讨论案例:

  青少年年龄小,身单力薄,在面对身高力大,用心险恶的犯罪分子,不仅要勇敢斗争,更要强调善于斗争。要依靠自己的聪明智慧,机智巧妙地战胜敌人,保护自己。否则,单凭勇敢,鲁莽从事,硬拼硬干,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伤害。所以,“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侵害的正确原则。

  5.怎样预防侵害

  学会自救,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尽量减少所受的损害,不要轻易付出生命的代价,不要错过任何逃生的机会,更不能放弃求生的信念。这就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环境的变化,沉着应对,设法周旋,冷静处理,从而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

  预防侵害的手段和方法:

  (1)义正辞严,当场制止。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

  (6)心明眼亮,记劳特点。

  (7)堂堂正正,不贪不沾。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

  教学反思:

  同学们通过这节课的案例分析,学生懂得了作为未成年人,当自己身心或生命受到威胁时,应该如何去面对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与歹徒周旋,以保护自身的安全。

  教案二

  教育目标:

  1. 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2. 预防青少年犯罪,3. 让学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

  方式和方法:学生主持,加以学生表演等形式

  1、 身边的法律(班长主持开场)

  1. 案例一:

  1999年3月27日晚,在襄樊市的汉江沙滩上,一个由几名未成年人临时凑成的绑架团伙绑架了某中专生小刚,正当他们打电话向被绑架人母亲索要6万元赎金时,被樊城公安分局米公派出所刑警一举抓获。据查,他们曾多次敲诈小刚,金额达1000多元。三名犯罪嫌疑人中,最小的方某(17岁)竟天真地问刑警:“把钱还给他(受害人),我可以走了吗?”

  2. 学生谈感想、讲身边的事情

  3. 请学生指4. 出所知的违法行为

  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许多的时候是由于我们的不知法,不懂法而造成的犯法犯罪的,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就非常的必要。

  5. 国家的有关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 预防青少年犯罪

  1. 案例二、三、四

  案例二:

  小伟是一位初中生,平时就喜欢开玩笑,搞恶作剧。今年年初的一天,他看到路边的广告语“当你有困难或麻烦时,请你拨打110”,灵机一动,谎称自己因钥匙丢失,无法进家门。赶来的警察识破了他的谎言,严厉地批评了他,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小伟。一向娇惯孩子的父母并没有很好地批评和教育小伟。而小伟却在感到有趣、刺激之余产生了畸形的报复心理。从此,他经常拨打“110”,进行干扰或谎报假警,一个月竟多达三十多次。终于在一次利用磁卡电话进行假报警制造恶作剧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小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案例三:

  闵某,15岁,是河南省岁三县某中学负责纪律的副班长,1999年10月15日,因午睡时潘某说话,闵上去用小棍敲打潘某不小心打在同桌沈某的头上。沈某挨打后就骂闵某,两人并发生撕打,被同学拉开。10月18日中午12点多钟,闵某约沈某在后山谈发生争执的事,沈对闵的“权威”仍不服气,闵某认为沈没有把他这个副班长放在眼里,一拳将沈打倒在水沟里,并用削笔的小刀在沈某颈部划了两刀,当沈某求饶时,闵某又抓起一把土塞进沈某嘴里,然后解下皮带将沈某勒死。闵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近,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例四:

  武汉市某中学林某在校园里,不慎将姑母从国外带回来送给他的派克钢笔弄丢了。该校钟某刚好路过,他拾起钢笔回班上课。林某的同学张某、宋某正好目睹钟某所为。林某得知钢笔被钟某拾到便找他索要,钟某先是佯装不知,后见有人作证,便搪塞说放在笔盒里不知被谁拿走了。学校多次做工作,钟某依然不肯归还。林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依据《民法通则》判决钟某限期归还,否则赔偿林某经济损失200元。

  2. 青少年犯罪的十大征兆

  1) 对学习不2) 感兴趣,3) 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4) 不5) 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6) 考试时进行抄袭,7)

  对考试结果不8) 以为然,9) 留级也无所谓;

  10) 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11) 劳动懒散,12) 上课思想不13) 集中,而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