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3 03:07:33 优秀范文网 我要投稿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精品25篇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精品25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总则

  为确保校车运营安全,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车管理

  1. 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设施齐全。

  2. 校车应配备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资格。

  3. 校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4. 校车运营期间,应确保车内整洁、卫生,并配备必要的急救用品。

  三、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提前熟悉行车路线,确保按时、准确接送学生。

  3.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4. 驾驶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学生乘车管理

  1. 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上下车,不得随意改变乘车地点或时间。

  2. 学生乘车时应遵守秩序,不得打闹、推搡,确保乘车安全。

  3.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带上校车。

  4. 学生在车上应听从驾驶员指挥,不得随意开启车门、车窗等。

  五、应急处置

  1. 发生突发事件时,驾驶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2. 驾驶员应及时与学校、家长沟通,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学校要求配合处理后续事宜。

  六、监督与考核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学校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校车的运营、维护、检查及驾驶员管理等情况。

  3. 学校应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为严格校车使用准入制度,规范区内校车使用许可程序,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武汉经开区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体原则

  按就近入学、寄宿解决、公共交通、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贯彻“条例”中“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的规定,不鼓励民办幼儿园为了争夺生源而开行校车,不提倡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自购校车,提倡向有校车运营资质的校车公司或公交公司购买校车服务。

  二、许可及服务对象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的对象限定于有校车运营资质的校车公司或公交公司,或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包含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非学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在此列。其他未经区教育局审批的教育机构一律不予许可。校车服务对象限定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或幼儿,包含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学生或幼儿。

  三、购置条件

  购置校车前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号,学生出行情况,开行校车的理由(依据《条例》第六十条,幼儿园要说明“特殊情况”),拟购校车的品牌、座位数,及校车运行的预管理措施。购车申请由公安交管和教育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购车行为。

  四、申请校车标识程序

  1.车辆购置后及时上牌并购买保险,除按照通常机动车辆办理保险外,校车必须投保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此险后,可免投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此项保险费用。

  2.办理校车标牌,需提供车辆、驾驶员信息和健全的校车管理制度,交管和教育部门共同审核原件,确定无误后,一式五份(含原件,原件由校园方保管)。

  需要审核的车辆信息:申请办理校车标识的报告、武汉市校车标牌申请表、学校校车运行方案、机动车注册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强险和校车承运人责任险(商业险)等票据,及行驶证正副本;

  需要审核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安全应急预案、随车照管人员职责、校车驾驶人职责等;

  需要审核的'校车驾驶人信息:武汉市校车驾驶员办理申报表、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和吸毒记录证明、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体检表、服务合同等。

  需要审核的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表(健康证)等。

  3.校车标牌办好后车辆才能上路,驾驶员要按照交通大队要求参加培训,且车辆不得用作其他营运。

  五、校车运行管理

  1.按“湖北省校车安全监控网”要求提供所需信息,及时填报更新,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登陆省网,完成校车“一车一档”工作。

  2.校车应每半年到区车管所进行一次车辆上线检测,并且随时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到区车管所开展车辆隐患排查、检测,确保每次上路均符合技术指标要求。

  3.校车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车应急演练,随时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运行督查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督查。

  4.要保持校车内急救医药箱、灭火器、监控系统等固有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5.校车乘坐收费标准应该在公示、家长认可后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之中不得擅自调价。费用标准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6.校车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和照管员的日常安全教育、督查,应当配合管委会建立校车监控平台,接受监督。

  7.应适时更新第6条中的校车标识办理材料:有变化的,如校车运行线路,随时变化,经区交通大队审核通过后,报区交通大队和区教育局备案;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半年上线检测后由检测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应当每年报教育局备案,并填报武汉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标牌办理表,经教育、交管核实并盖章后换发;其他如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有变化的,参照第6条随时更新,并及时报送区教育局和交通大队备案。若未按要求更新相关报备材料,在督查中发现问题,将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校车标识,取消校车营运资格。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为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车运营要求

  1.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取得校车标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安全驾驶记录。

  3. 校车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三、校车驾驶员职责

  1.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提前规划好行车路线,确保按时接送学生。

  3.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使用手机、吸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4. 驾驶员应确保学生在上下车时的安全,协助学生有序上下车。

  四、学生乘车要求

  1. 学生应提前到达指定地点等待校车,不得在马路上追逐打闹。

  2. 学生应有序上下车,不得拥挤、推搡。

  3. 学生在乘车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将手、头等伸出窗外。

  4. 学生应爱护校车设施,不得在车内乱涂乱画、损坏座椅等。

  五、校车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理

  1. 校车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在行车过程中,如发生突发情况,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3. 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学校及家长,积极组织救援工作。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校车运营单位、驾驶员及学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因违反规定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校车安全、有序地运行,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校车及校车驾驶员的管理。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校车运行安全、稳定。

  第二章 校车管理

  第四条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五条 校车内外应保持整洁,标识清晰,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六条 校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得随意更改或超时行驶。

  第七条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技能。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八条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驾驶员在行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无误。

  第十一条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学生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 学生乘车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校车,不得随意更改或超时乘车。

  第十三条 学生乘坐校车时应保持安静,听从驾驶员的指挥,不得随意打开车门或车窗。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乘车纪律,不得在校车内嬉戏打闹,确保乘车安全。

  第五章 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 在发生校车事故或突发事件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学生安全,并及时报告学校。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安抚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等二十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制度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应急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应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具体程序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区县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及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3年以上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经历证明;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3、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以下证明材料: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应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申请校车使用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证明;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身份证、县级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8、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送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如依法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校车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权限,相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其是否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查验,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当校车使用许可的申领条件发生改变,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违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有关限速要求。

  (五)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公共交通,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方便。对于我市部分涉农区县因冲并镇,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校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审核校车驾驶人驾驶资质工作,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及时抄告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校车年检、运行及校车驾驶人审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的监督,对其道路运输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七)财政部门要指导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八)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随车安保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随车安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向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监督权利。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二)学校违本制度规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政府办理校车标牌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三条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有效期为五年。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总则

  为确保校车运营安全,保障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以及乘坐校车的学生。

  二、校车管理

  1.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2.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经过学校组织的`校车安全驾驶培训,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熟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流程,负责学生上下车的秩序维护和乘车安全指导。

  三、学生乘车安全

  1. 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校车,不得提前或延迟上车。

  2. 学生乘坐校车时,应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在车内打闹、乱扔物品等行为。

  3. 学生应听从随车照管人员的指导,正确佩戴安全带,不得随意打开车窗或车门。

  四、校车运行安全

  1. 校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2. 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保持车速稳定,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危险行为。

  3. 遇有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校车驾驶员应及时调整行车计划,确保学生安全。

  五、应急处置

  1. 一旦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学生安全撤离,并及时报告学校和相关部门。

  2. 学校应建立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师生应对校车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通过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将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的校车运行环境,确保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同时,也希望广大师生能够自觉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校车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总则

  为了确保校车运行的安全,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校车运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二、校车安全管理原则

  1. 安全第一:校车安全管理应始终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校车运行的每一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

  2. 预防为主:加强校车安全预防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责任到人: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1. 校车驾驶员管理

  (1)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方能上岗。

  (2)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应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 学生乘车管理

  (1)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乘车时间和地点上下车,不得随意更改。

  (2)学生在乘车过程中应听从驾驶员的指挥,不得在车内打闹、嬉戏,确保乘车秩序。

  (3)学生应爱护校车内的设施,不得损坏或乱涂乱画。

  3. 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1)学校应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校车运营情况,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2)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家校沟通,定期向家长通报校车安全情况,共同维护学生的乘车安全。

  四、应急预案

  1. 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急处理能力。

  3. 在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总则

  为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确保校车运行有序、规范,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校车运营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校车管理要求

  1. 校车资质:校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取得合法运营资格,并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达标。

  2. 校车驾驶员: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身体健康,无违法记录,熟悉交通安全法规,并接受定期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校车标识:校车必须按规定喷涂醒目的'校车标识,安装停车指示牌,以便其他车辆识别并让行。

  三、学生乘车管理

  1. 学生乘车登记:学校应建立学生乘车档案,记录学生乘车信息,确保学生按时、有序乘车。

  2. 学生乘车纪律:学生应遵守乘车纪律,服从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排,不得在车内打闹、随意走动,确保乘车安全。

  3. 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随车照管学生,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维护车内秩序,处理突发事件。

  四、校车运行管理

  1. 路线规划:学校应根据学生分布情况,合理规划校车路线,确保学生安全、便捷地到达目的地。

  2. 时间安排:学校应合理安排校车发车时间,避免学生过早或过晚候车,确保学生按时到校或回家。

  3. 应急处置:学校应制定校车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与考核

  1. 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校车安全运营。

  2. 考核评估:学校应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或调整。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2.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通过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校车环境,确保学生平安上下学,同时也为学校的管理和运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希望所有参与校车运营的单位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为学生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1. 学校校长是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学校应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 校车司机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资格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4. 跟车老师应负责学生的上下车安全,监督学生乘车纪律,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三、校车安全运行规范

  1. 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2. 校车行驶过程中,司机应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

  3. 校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或停靠站点。

  4. 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确保车门关闭紧密,学生不得随意开启车门或车窗。

  四、学生乘车管理

  1. 学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乘坐校车,不得提前或延迟乘车。

  2. 学生乘车时应保持秩序,不得在车内打闹、乱扔垃圾或携带违禁物品。

  3. 学生上下车时,应听从跟车老师的指挥,有序上下车,不得拥挤或推搡。

  4.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防止物品丢失或损坏。

  五、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1. 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司机和跟车老师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学生安全,并及时报告学校。

  3. 学校在接到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通过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将确保校车运行的安全可靠,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为学校的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创办促进人民幸福的教育,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接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校长是所在学校接送学生校车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2、校长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车主、司乘人员、班主任、管理老师、学生家长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组织管理责任书。

  3、学校认真研究做好学生接送车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学校有责任对校车进行正常管理,校车车主及司乘人员要接受学校管理,共同维护学生安全和学校声誉。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校车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接送学生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整改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并有文字记载。对学校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镇中心校和镇人民政府。

  4、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台帐,尤其要完善校车行驶、学生乘车、接送管理制度等资料,管理老师每天监督并指导跟车人员认真填写有关跟车表册。

  5、科学严密地制订学生乘车定车、定座安排表,落实班主任、值班老师、管理老师、校车车主和驾驶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到人。

  6、坚决实行学生乘车实名制,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以及学生居住地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辆学生接送车的乘载人数,做到定人、定车、定次、定时,将乘车学生名单、司乘人员、车号、车次等登记造册建档。校长把关、管理老师认真核实每次学生乘车情况,从源头上杜绝学生接送车辆超员现象,并有序地做好学生乘坐校车的'管理工作。

  7、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车主、司乘人员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将乘车安全纳入对学生行为习惯及道德品质的养成教育之中,规范学生乘车的行为习惯,并实行乘车安全警示制度,按时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车,提高安全意识,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8、学校不得提早或延迟放学。学校要提前合理编排好接送车辆护送值班表,确保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有责任心强的老师负责学生早上下车后和放学上车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乱跑、不打闹、不随车追跑,并维护上下车秩序。

  9、学校应向车主提供场地开阔、路面平坦坚固、进出方便、标志鲜明的校车停放场所,并明确相对固定的停放地。

  10、严把驾驶员资质关,凡有酗酒、嗜赌史及心理障碍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担任接送学生驾驶员。学校要预防和坚决制止接送车驾驶员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员超速和车辆带病上路等不安全行为,已经发现立即上报公安交通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1、建立校车与学校、乘车家长与学校、乘车家长和校车的联系制度。确保一旦有任何事件发生,可以及时联系处理。

  12、校车因发生故障、路况等原因无法按时运行,校车车主设法调用别的合格车辆应急接送,或通知家长设法解决。突遇风、雪、雨等恶劣天气,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调整作息时间或停运校车。

  13、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最有效地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里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为加强云梦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县校车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规定

  1.云梦县成立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相应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车公司成立以公司经理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是公司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公司校车的安全管理,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2.公司经理在每年初与校车安全管理员签订安全责任状,校车公司经理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服务的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签订责任状。校车公司负责人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3.校车公司做好校车运营线路查勘,通过学校了解乘车学生人数及乘车线路、停靠站点、学生上下学时间等数据、信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科学地规划好校车运行路线及停靠站点的设置工作。

  4.按照《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岗位职责,切实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5.校车公司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强化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的安全意识。每季度组织一到二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收集校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方案,确保整改到位,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6.校车公司所有校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校车标牌,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时限参加审验。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校车驾驶员资格,随车携带相关证照。严格对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强化校车维护管理。确定维护时间、维护程序,落实日常维护、季检、年检责任,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按规定足额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并及时交纳相关费用。

  8.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随车照管员、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 ,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9.所有校车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行车安全,遇校车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等不能正常接送学生时,及时调度备用校车接送。

  10.建立健全校车各类台帐。做到一车一档,包括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信息等。

  11.逐步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加快校车监控系统配备,安装监控平台,对校车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运行动态。

  12.及时了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安全防控措施。利用短信平台、QQ群、电话等渠道做好极端天气的预警工作,健全公司、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的协同配合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处置到位。

  13.制定好校车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活动的开展。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天候保持手机畅通。遇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快速、有序地进行处置,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14.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应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在固定位置统一设置校车公示牌,载明校车的牌照号码、核载人数、行驶路线、停靠站点、驾驶员和随车照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校车在学校上下学生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秩序,并清点好人数,做好交接工作。落实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15.校车公司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员管理

  1.校车驾驶员必须按《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校车驾驶资格后,方可驾驶校车。

  2.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校车。

  3.校车驾驶员要长期坚持做好出车前和收车后的安全自检工作,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4.校车驾驶员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幼儿)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5.随车照管员应当按《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校车运行台帐记录。

  6.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员、随车照管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7.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校车公司、校(园)方负责人、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8.每月对驾驶员、随车照管员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教育,对交通安全违规驾驶员应进行强化教育。

  9.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坚决辞退。

  三、安全检查制度

  1.加强与学校(幼儿园)联系,建立共管机制,要求校(园)方督促驾驶员做好校车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一律不得运行。

  2.严把学期前检测、季检、年检审查关,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随时抽查三角木、消火器、警示牌、逃生锤等配备及携带情况。

  3.定期督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加大路面监管力度。严查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规车辆及驾驶员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每月通报一次。

  四、责任追究制度

  1.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2.定期落实安全责任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到位。

  3.对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总则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1. 学校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为校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2.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性能良好。

  三、校车驾驶员要求

  1.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资格,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 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

  3.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水平。

  四、校车安全检查与维护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灯光、刹车、轮胎等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2. 校车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五、学生乘车安全管理

  1. 学校应建立学生乘车档案,记录学生上下车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2.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有序上下车,防止拥挤、推搡等现象。

  3. 学校应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纪律,不得在车内打闹、嬉戏,确保乘车安全。

  六、应急处置

  1. 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2. 在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通知学校。

  3. 学校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七、监督与考核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于在校车安全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的安全,为构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校车安全问题,共同为学生的安全成长保驾护航。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总则

  为了加强校车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车管理责任

  1.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校车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2. 校车管理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校车运行计划,合理安排校车运行时间和路线,确保学生按时上下学。

  3.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标准。

  三、校车驾驶员管理

  1.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资格,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3.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

  四、学生乘车管理

  1. 学生应在校车管理人员的引导下有序上下车,不得拥挤、打闹。

  2. 学生乘车时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在车内吃东西、乱扔垃圾等行为。

  3. 学生应遵守乘车纪律,听从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随意更改乘车路线或下车地点。

  五、应急处理

  1. 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2. 在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3. 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校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学校应严格遵守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也呼吁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校车安全问题,共同为学生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保险、年检及有关费用报销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学校办公室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该制度提请校行政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核准执行。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选购。

  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更不得转借他人或当作训练用车。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核准同意后后方可派车,未履行手续不得用车。

  (3)各职能部门如遇紧急事件,来不及书面呈报,须电话申请派车,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4)驾驶员应在校车使用前进行故障排查,如遇问题,应立即上报主管部。

  (5)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学校本部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各专职司机负责清洗保洁工作。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员负责。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主管部门呈报核准,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点维修。

  (2)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驾驶员应凭加油卡在政府采购点定点加油。

  (2)驾驶员应应节约用油,避免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学校主管部门联络,学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当事人除承担事故责任外,还应对违规用车和因此造成的'车辆问题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校办公室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校办公室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8、费用报销

  (1)修理费用由送修人员先填写报修表,再凭正规发票履行报销手续,如费用较大,则由学校按相关程序予以支付。

  (2)所加油料费用,应凭履行报销手续。

  (3)凡未经同意私自用车产生的任何费用,学校概不报销。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总则

  1. 为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校车及校车驾驶员,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二、校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

  3. 驾驶员在行车前应检查车辆各项设备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维修。

  4.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

  三、学生乘车管理

  1. 学生应遵守乘车纪律,不得在车内嬉戏打闹,不得随意开关车门和窗户。

  2. 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下车,不得在车内等待或逗留。

  3. 学生应携带好学生证或乘车卡,以便驾驶员和管理人员核实身份。

  4. 若遇紧急情况,学生应保持冷静,听从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校车运行管理

  1. 校车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提前、延后发车时间。

  2. 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3. 若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学校应及时调整校车运行计划,并通知学生和家长。

  五、校车安全检查与维护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设备齐全。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3. 学校应建立校车维修档案,记录每次维修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六、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

  1. 若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学校,同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2. 学校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妥善处理事故。

  3.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负责解释和补充。

  2.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需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职责及安全行车规定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4、遵守交通规则,不疲劳驾车,不违章驾车。

  5、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8、幼儿园门口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9、接送学生前20分钟,司机应提前做好准备,随时等候出车。

  10、司机要服从园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1、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幼儿园。

  12、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再向管理部门报告。

  二、校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时校车司机要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三、跟车工作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1、跟车工作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车,负责安排幼儿入座上车维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车的准备工作。上车时,跟车人员清点幼儿人数,让幼儿站队上车,没有教师带领的幼儿不能上车。接幼儿来园时跟车工作人员要下车接幼儿上车,安排好幼儿的座位。车到园后,幼儿下车,跟车教师与本班教师交接,清点本趟车上各班幼儿人数。

  2、跟车工作人员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始终和司机保持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对家长、幼儿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3、跟车工作人员在开车前后及时开关车窗,以保障车内空气流通,跟车工作人员要时刻提醒幼儿,不能在车内大声喧哗,保持车内安静。

  4、跟车工作人员保证各班联系单及幼儿园通知单,准时发给家长;有服药的幼儿,要做好封包登记姓名、服药量及服药时间,准确地带回交到各班教师手中,保障幼儿及时服药。

  5、跟车工作人员要掌握幼儿尤其新入园幼儿的.乘车起始、终点,对家长提出的线路更换和正确建议高度重视并及时反映,以便更好地解决而服务于家长。

  6、各班负责接送幼儿的老师根据各车接送名单,及时接送幼儿。如有幼儿漏上的情况,由各班负责接送的老师送幼儿回家。

  7、送幼儿时车要靠边停,跟车工作人员要先下车后再让幼儿下车,同时教育幼儿下车后不要奔跑,等车走后再走。确保每个幼儿安全到家。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一、总则

  为加强我校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途中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

  1. 学校领导: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校车管理部门:负责校车日常运行管理,包括车辆调度、驾驶员管理、安全检查等。

  3. 驾驶员:负责校车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安全。

  4. 随车照管人员:负责学生上下车秩序维护,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车安全管理要求

  1. 驾驶员要求:

  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超速、不酒驾、不疲劳驾驶。

  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车辆要求: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校车外观应整洁,标识清晰,车灯、轮胎等部件完好无损。

  3. 运行要求:

  校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在车上应遵守纪律,不得打闹、乱扔垃圾等行为。

  随车照管人员应做好学生点名工作,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四、应急处置

  1. 在发生突发情况时,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2. 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拨打110、120等紧急电话求助。

  3. 对受伤学生进行初步救治,等待专业救援人员到来。

  五、监督与考核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校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确保校车安全运营,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安全,减少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有校车驾驶员、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

  二、校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具备校车驾驶资格。

  2.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的疾病。

  3.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严禁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三、校车日常检查与维护

  1. 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 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刹车、转向、轮胎、灯光等关键部位。

  3. 如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驶,并及时报告维修部门进行处理。

  四、学生乘车管理

  1.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乘坐校车,不得随意更改乘车地点或时间。

  2. 学生上下车时,应听从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上下车,避免拥挤和推搡。

  3. 学生在车内应保持安静,不得打闹、嬉戏,严禁将手、头等部位伸出窗外。

  五、紧急情况处理

  1. 如遇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停车,确保学生安全,并及时报警、联系学校及家长。

  2. 学校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监督与考核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途中的安全,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1. 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校车安全管理会议,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校车的基本信息、驾驶员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校车运行记录等,并定期进行更新。

  3. 学校应加强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校车使用管理

  1. 校车应按规定进行年检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 校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从业经历,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3. 校车运行时应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速适中,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

  4. 随车照管人员应负责学生上下车的安全,维护车内秩序,确保学生安全乘车。

  四、校车安全检查与监督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校车安全运营。

  2. 学校应加强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校车安全事故的能力。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通过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将有效保障学生上下学途中的安全,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乘车环境。同时,我们也呼吁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关注校车安全问题,共同为孩子们的安全成长贡献力量。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为规范我园校车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情况的发生,特制订该管理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行驶过程中严禁超速超载。驾驶员需参加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培训。

  二、跟车教师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三、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幼儿名单,确认核实无误后,方可上车。确保乘车幼儿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接、送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提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必须在当日跟车记录中做特别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应制止幼儿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门窗要关好,严禁幼儿把头、手伸出窗外。幼儿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五、行驶过程中,跟车教师应督促校车司机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

  六、家长应到站点接送幼儿,严禁让幼儿独自过公路,否则后果自负。跟车老师应将幼儿亲自交到家长手中方可离开。

  七、跟车老师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幼儿缺席要及时与家长联系。

  八、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九、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各班教师提前通知到跟车老师及司机。

  十、跟车老师在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行政后勤主管签名,每月底交行政后勤处备案。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车辆运营,保障学生乘车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运行管理规定

  1.自觉接受各部门监管,按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交警、学校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会议,按时参加车辆临检及年审。按要求足额入保(乘员险达80万/人,三者险达100万)。

  2.校车实行公司化管理,安全责任到人。疫情期间严格执行防护操作流程,确保驾驶员、照管员全部接种疫苗,并进行绿色通行码的验证,确保行车安全、防疫安全。

  3.校车原则只为学校的学生上、下学服务,不得另作它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校车时,要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4.校车驾驶员、照管员按要求配备合格,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校车标识齐全、车辆安全设施齐备。

  5.车辆按规定保养与设备维护,确保校车行车记录仪等设备正常运行;出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坚决不开“带病”车上路。依据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合理的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6.严禁酒后驾驶、超员、超速、副驾驶位置坐学生等违法行为。

  7.校车按审批路线和站点行驶与停靠,不得随意更改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严格执行“六定两点”制度(定人、定车、定座位、定检、定路线、定时间,上车、下车两次清点学生人数)。

  8.安全监督台帐、“六定两点”统计表、乘车信息表塑封后张贴于车内,座位统一编号,学生对号入座。

  9.学生上学时,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等候学生,学生上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在车下组织学生按车次、座号有秩序上车,不得随意更改车次和座号。

  10.学生上车后,随车照管人员要求学生对号入座,系好安全带。对学生进行点名,对点名未到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情况,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员启动校车。

  11.校车行驶过程中,随车照管人员要制止学生出现离开座位、相互打闹、将身体探出窗外等危险行为,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12.校车到达学校指定停车位置,随车照管人员先下车引导学生下车,确认无学生或学生物品遗留车内后,带领学生入校与值班教师交接,双方填写乘车学生交接表后,值班教师安排学生进入学校教室。

  13.学生放学时学校安排值班人员在指定位置要求学生按车次、座号排队,校内候车,随车照管人员进入学校与值班教师办理交接后,带领学生排队出学校上车。

  14.学生全部上车后对号入座,随车照管人员进行点名,要求学生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校车驾驶员启动校车。

  15.学生在每个站点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要对该站点学生进行点名,先下车查看情况,护送学生到达安全地带后再返回车上。

  16.到达终点站确认学生全部下车后,检查车内有无学生遗留物品,清理车内卫生,校车驾驶员将校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

  17.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及时报告公司,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带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学生家长联系。

  二、相应考核标准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对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进行考核,除每月定期一次对校车安全运营专项检查外,还将对各校车安全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及举报专查。(采用100分制,一分值扣10元)

  1.超速超载情况(20分)。发现超载3-5人的一次扣2分;超载6-10人的一次扣10分;超速超载被举报一次扣5分;超载10人以上的一次扣20分。

  2.照管员跟车情况(20分)。发现无照管员跟车的一次扣5分,第二次继续无照管员跟车的扣15分。发现3次及以上无照管员跟车,此项分值扣完。

  3.规定线路行驶和定点停车情况(10分)。发现一次未按定点线路行驶和定点停车接送学生的扣2分,发现第二次的扣5分,发现三次以上,此项分值扣完。

  4.车内配置及使用情况(10分)。按规定安装监控、停车示意牌,配置医药箱、灭火器、安全锤,齐全且使用情况正常不扣分。配置不齐全或使用不当,根据情况每次扣2分及以上。

  5.校车驾驶员培训学习开会情况(10分)。每迟到早退一次的扣2分,无故不参加和有事不请假的一次分值扣完。

  6.校车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和学生乘车发生意外伤害的实行校车安全一票否决制,全年奖补资金用于事故处理。

  7.政府补贴以百分制考核结果为依据发放,分上学期、下学期两次一次性兑现。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一、总则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校车安全管理机构

  1. 成立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校车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员,负责校车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校车安全标准

  1.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安全技术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 校车应当配备安全带、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3. 校车外观应当整洁,标识清晰,不得擅自改变校车外观和涂装。

  四、校车驾驶员管理

  1.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技能。

  2. 校车驾驶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超速行驶。

  五、学生乘车管理

  1. 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校车,不得随意更改乘车时间和地点。

  2. 学生上车前应当系好安全带,并在校车驾驶员的指导下有序上下车。

  3. 学生在校车上应当保持安静,不得随意打开车窗或车门,不得在车内打闹或乱丢垃圾。

  六、校车运行管理

  1. 校车运行路线应当合理规划,避开危险路段和高峰时段,确保学生上下学的安全。

  2. 校车运行时间应当准确,不得随意更改或延误。

  3. 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保持车速稳定,不得超速行驶或急刹车。

  七、校车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1. 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2. 若发生校车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校车驾驶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们将确保校车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上下学环境。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为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校车和构建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应变能力,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校车管理。

  二、按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按规定驾驶员必须参加交通管理培训,以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学习活动。

  四、加强专人随车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学校“接送幼儿情况记录”的确认。

  2、随车教师在跟车过程中,要对照校车幼儿名册,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安全接送幼儿的上下车。

  3、做好来园离园幼儿的迎护送工作。

  (1)来园:要做好每个幼儿上车前的晨捡,简洁向家长了解孩子身体状况。

  (2)随车教师在接幼儿来园后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后,组织幼儿洗手接受晨检,并负责把幼儿送到所在班级老师手中。

  (3)离园:去各班接幼儿集中。上车前的检查:服装的整理,书包物品的检查、家园联系册有否遗忘等。做好出发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

  4、随车教工提醒校车司机在幼儿上车坐稳后,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5、来园离园行车过程中,随车教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把头、手伸出车窗外,不在车内嬉戏玩耍,保证幼儿行车过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儿安全送到家长手中。

  6、家长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须熟悉接送幼儿家长,如遇陌生家长接幼儿须要向家长打电话询问清楚经家长同意后做好笔录,再出示接送卡。

  7、下车后仔细检查车厢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

  五、认真执行每日校车出车前的.安捡制度:

  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

  六、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一、总则

  为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预防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学校校车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校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良好的驾驶技能。

  2.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等影响驾驶安全的疾病。

  3.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酒驾、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等。

  4. 驾驶员应提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

  三、校车安全检查与维护

  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车辆外观、刹车系统、轮胎磨损、灯光等,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2. 驾驶员应每天对校车进行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3. 校车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延长使用寿命。

  四、学生乘车管理

  1. 学生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候车,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确保自身安全。

  2. 学生上车后应听从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排,有序入座,不得随意走动。

  3. 学生不得将头、手等伸出窗外,不得在车内大声喧哗,保持车内安静整洁。

  4. 学生在下车时应观察周围交通情况,确保安全后再下车。

  五、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1. 如遇突发情况或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2. 驾驶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事故情况,学校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3.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负责解释。

  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本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我们将确保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为学校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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