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法治原则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