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协议书

时间:2022-05-16 08:24:5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品】安全协议书3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协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一起来参考协议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协议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品】安全协议书3篇

安全协议书 篇1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同,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1、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2、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3、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校负责。

  14、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以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想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5、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甲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乙 方(学生监护人)签字:

  日期

安全协议书 篇2

  合伙各方:

  甲方:余庆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乙方:田维忠

  就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砂石场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伙经营的项目

  甲、乙、双方在位于 大乌江镇凉风村共同出资开办一砂石场,为甲方提供原材料。双方共同经营砂石的生产、销售及相关附属业务。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项目完成并完成项目清算之日或双方共同确认之日止。

  三、出资金额、方式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6000000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2000000元;以场地出资及办理手续的山头拆资计人民币6000000元,共计6000000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交齐并已投入到合伙项目中。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合伙事项的决策

  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关合伙事项的决策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

  致决定。

  五、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甲、乙、双方各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承担。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因经营砂石场尚有如下合伙债务未清偿:1、尚欠xxx青苗、果树赔偿款13000元未支付;2、开办砂石场前期使用挖机、装机、双桥车等机械,尚有 300000 0元机械费用未支付。

  六、现场连砂的销售

  现场连砂销售价格确定为400元/车(车箱长度不超过5.6米,车厢高度为1.2米加0.3米围板)。

  连砂的销售一律执行现款现货,任何人不得赊欠。

  七、销售款的保管及分配

  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王洪负责保管砂石场的销售款项,每收足销售款10万元分配一次。

  本协议第五条所述债务及其他合伙债务未清偿之前,三方均不得分配销售款项,所收销售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合伙事项完成后,合伙财产一律变现处置,不得租借。

  九、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全协议书 篇3

  为了确保营员在xx经济开发区青少年工作站暑期夏令营社工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根据教育部颁发的《营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经济开发区青少年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实际,特制订本安全协议书:

  1、营员的监护人是营员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营员参加夏令营而转移到工作站,工作站与营员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营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营员在夏令营期间,工作站应对营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营员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营员在夏令营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营员在夏令营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工作站有过错的,按工作站过错的大小确定工作站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营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工作站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工作站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工作站的设施有关,但工作站的设施并无缺陷;

  (2)工作站或社工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每次营员活动完毕应立即离开工作站回家,非工作站或社工的原因,营员在工作站内滞留、嬉戏玩耍,或在回家路上造成伤害的,工作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社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营员,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社工本人负责或由社工和工作站共同负责。但社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工作站不承担责任。

  7、工作站开展的一切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工作站应承担责任;因营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听从指挥,造成意外伤害的,工作站不承担责任;日常活动期间,营员未到工作站或私自离开工作站,工作站发现后应及时通知营员的监护人,但营员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工作站不承担责任。

  8、家长必须按时接送营员。家长不来接送营员的,在营员往返工作站途中发生任何意外或伤害的,工作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9、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10、营员家长阅读以上条款同意后请签字。

  11、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日期: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监护人(营员)签字:经济开发区青少年工作站(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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