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

时间:2022-11-05 09:53:45 协议书 我要投稿

仲裁协议书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仲裁协议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仲裁协议书15篇

仲裁协议书1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1】答辩人: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居住地: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答辩人:XXX,X,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居住地: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

  答辩人就XXX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不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1、我与被答辩人XXX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与被答辩人20xx年1月份经人介绍后认识,双方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彼此十分了解,双方已建立了稳固的感情基础,此后才于XXXX年X月份经XXXX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因此,不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2、我与被答辩人XXX在起诉之前的感情十分好,平时只是小吵小闹,并没有发生过较大的争吵,并且育有一婚生子XXX,现二岁零六个月,孩子还十分需要父母的疼爱与照顾,因此为了孩子,我也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XXX的婚姻关系。

  3、我与被答辩人XXX离婚纠纷中,并不是因为我的过错导致的。是由于被答辩人XXX有了第三者,被答辩人才会一时冲动想要与我离婚,我相信被答辩人也只是一时受到了蛊惑,并不是真心想与我离婚,我与被答辩人XXX还有和好的可能。

  二、对于被答辩人第二、四项的诉请,既然我不同意解除与其的婚姻关系,那就不存在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综上,我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不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此致羊场乡人民法庭20xx年5月21日什么是仲裁协议书?

  【1】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

  【2】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是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考试中屡有考查。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效力的体现

  1、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

  3、对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1)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法》第5条规定:)

  (2)法院的应诉管辖权: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教育 网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2、管辖: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

  (2)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由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相关问题解读

  【4】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其他条款既分离且独立存在。仲裁协议因合同的订立而订立,但并不因主合同发生争议或被权力机关确认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会发挥其作为后置救济手段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 若本合同无效,本合同全部的条款,包括仲裁解决条款均为无效 ,此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仍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商一致排除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那么该约定是否有效?在仲裁实务界,大多数观点认为,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排除仲裁协议独立性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另外,在实务中还常出现合同未成立与仲裁独立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第四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对该问题进行了解读: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后,双方经过多次谈判,最终未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特别是在有关当事人未对该仲裁条款提出异议或者修改意见时)能否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但因对合同其他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成立,则不能视为双方就其合同争议的解决达成了仲裁协议。因为一方当事人提供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属于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的组成部分的仲裁条款,仍然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承诺才能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范本或者格式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就不管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而认定单方拟定的仲裁条款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效力,实践中可能产生极不公平的效果。

  此外,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否具有独立性:一是合同已经成立,但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合同已然成立,但条件尚未成就。此两种情形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生效?在实践中,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之前,有可能发生纠纷,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条款,应认为该仲裁条款发生效力。

仲裁协议书2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仲裁地点在北京

  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如下争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协议书3

  甲方:__省__市贸易公司

  地址:__省__市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 职务:经理

  乙方:__省__县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 职务 :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20xx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__贸易公司(盖章) 乙方:__县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__ 法定代表人:于__

  附注: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表示自愿将他们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订立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仲裁协议的一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既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也是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问题的前提条件。

  写作要点

  首部:

  1、标题。

  居中写明:“仲裁协议书”。

  2、当事人的简况。

  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个人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组织名称、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处所、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称呼,各方当事人可用原合同中的`称谓,也可主要重新标注甲乙丙丁各方称呼。

  正文:

  正文重点是有关仲裁条款的内容,按《仲裁法》第16条第2项规定有下列三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尾部:

  1、双方或几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2、订立协议日期。

仲裁协议书4

  仲裁字( )第___号

  申诉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__ 籍贯: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申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 职务: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注明与申诉人的关系)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姓名并写明某某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诉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民族:________ 籍贯: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被诉方系企业时,写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

  (被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填写项目与申诉人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相同)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调解理由)。

  经本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调解书与仲裁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

  (独任仲裁的写:仲裁员)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

仲裁协议书5

  申请人:XX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理人:田XX,董事长

  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申请人XX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xx年XX月XX日在被申请人所在地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生产的XX牌白酒供给被申请人经销。申请人售给被申请人XX牌白酒每件价格为160元人民币,全年供货不得少于500件。产品质量由申请人负责。第一次供货时间是20xx年XX月XX日,数量为100件。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付清第一次供货价款的60%以后,申请人应于收到货款的巧天内供应第二批白酒,交货地点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沿江路112号的仓库。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由被申请人付定金2万元人民币。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20 XX年XX月XX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XX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了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解除20 XX年XX月XX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申请人退还未售出的XX牌白酒110件,由被申请人负责运送到申请人所在地的大川仓库。运输中的风险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2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由申请人返还1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充抵申请人的货款和其他费用。依此结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以结清。

  四、本案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共4000元人民币已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负担20xx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20xx元人民币。被申请人负担部分从申请人应返还给被申请人的1万元人民币中扣除。扣除后的8000元人民币由申请人在验收被申请人退还XX牌白酒的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由被申请人送仲裁庭一份。申请人在本协议书生效后的三日内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XX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田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X

  20 XX年XXXX月XXXX日

仲裁协议书6

  _______订立合同双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甲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觅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提供签约之机会。

  第二条居间报酬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期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报酬标准支领报酬。

  第三条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________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办法之约定,__________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其它约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办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_________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业务居间人)

  身份证字号: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仲裁协议书7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住址:***。

  甲、乙双方就***相关纠纷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共计***元整(大写:***元),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费***元、***费***元。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索要任何其他款项。

  第二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收据。

  第三条 乙方***(或其代理人***)系***,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承诺具备全权处理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权利。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款

  项后,甲、乙双方之间就***相关事宜产生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签订的协议及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或仲裁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第六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不得单方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否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100000元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第八条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款项签字表或收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的生效、修改、解除、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协议在签署、履行等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均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8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认为XXX于20xx年7月3日在XXX省XXX市XXX路XXX镇XXX高速入口辅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9

  甲方: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缓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为甲方的兼职仲裁员,并向乙方发放聘书。

  第二条 聘期为一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乙方的考核情况可以续聘。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甲方无需为乙方缴交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无需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乙方津贴、补贴、奖金等劳动待遇。

  第四条 聘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办案所需的办公场所(主要为仲裁庭和办公室),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电话等);

  (二)根据办案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务费。劳务费标准根据《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内上级通过有关规定对办案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的,乙方的办案劳务费根据规定同步调整。

  (三)依法依规进行办案,有权拒绝聘任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及其领导发出的有违法律法规的指令。

  (四)享有与甲方专职仲裁员同等的`培训、受教育的权利。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甲方指导,自行安排有关文书的送达、开庭及书写法律文书的时间。

  (六)在聘期内,若甲方不按规定或约定支付劳务费、不按要求提供办案所需必要条件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聘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聘任期间不得在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法定标准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办结甲方交办的案件。

  (三)乙方在办案时需独立完成以下工作后方可结案:

  1、从甲方立案人员中接受案件并签名确认:

  2、根据甲方指导安排案件开庭时间及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等文书的送达事宜;

  3、在庭审中以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案件;

  4、书写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

  5、依法将调解或裁决法律文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

  6、根据上级规范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标准将案卷进行归档。

  (四)乙方在办案过程中,应爱护和合理使用办案场所及相关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场所或物品毁坏的,应照价赔偿。

  (五)维护甲方名誉和荣誉,若因乙方的不当言行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以恢复甲方名誉或荣誉等。

  第六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审理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盗、丢失、损毁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五)其他不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

  (二)聘期内未能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

  (三)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32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有玩忽职守、滥用权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上述第(三)、(四)项原因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甲方今后不再聘任。

  第八条解聘由甲方的办案机构仲裁院提出,报经甲方同意后予以解聘。甲方对被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按月支付兼职仲裁员的办案劳务费。以当月结案数为计算基数,当月劳务费于次月的20日前予以发放。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办案或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宜时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保险赔付责任外的损失甲方不再负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未作规定的,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10

  仲裁协议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愿的法律文书,是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书面化、法律化的形式。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仲裁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其与一般的合同又有一定的区别。仲裁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的体现。仲裁协议的签订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授权仲裁庭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得到公正裁决为目的。

  2.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这使得作为契约表现形式之一的仲裁协议与其他的契约在内容上有所区别。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所追求的利益不同,导致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是其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而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当发生特定的纠纷后,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同一的,这主要表现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不得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

  3.仲裁协议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第二,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对于诸如人身权等当事人不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使发生了争议或当事人受到了侵害,也不得订立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三,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任意选择他们共同认可的仲裁委员会,而不论该仲裁委员会是否与他们双方及其所发生的争议有任何联系。

  4.仲裁协议具有广泛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表现为:仲裁协议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协议仲裁的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协议约束着法院,法院不得受理任一方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约束着仲裁庭,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行使仲裁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仲裁协议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仲裁立法和仲裁实践,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之一。作为订立于合同之中的一个条款,仲裁条款主要适用于争议发生之前。通过签订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预先设定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即一旦将来发生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只能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除了

  订立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合同、协议或备忘录等中对仲裁意思表示的修改或补充,也构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一部分。

  (二)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的协议。仲裁协议书是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契约,是将订立于该仲裁协议书中的特定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由于仲裁协议书并非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所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其不受已签订的合同的约束,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不论当事人所发生的是合同纠纷,还是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书,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三)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济往来中,除了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达成仲裁协议,由于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当事人之间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往来并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一份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

  在这种仲裁协议的类型中,还存在着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情形。例如,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的请示报告》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中外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和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的,因该交货共同条件即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予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应认定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该类合同引起的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依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已成为世界上普遍认可的仲裁原则。

  强调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是为了从法律上确认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主观意愿,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就所发生的争议以何种方式解决发生冲突时,可以以此作为仲裁的依据。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地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还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其一,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韵意思表示;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外界影一响或强制下所表现出来的虚假意思;其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速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协议中订立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即属于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才能提交仲裁,否则会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2.仲裁事项的明确性。由于仲裁事项是仲裁庭要审理和裁决的争议事项,因此,仲裁事项必须明确。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基于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因此,仲裁事项也就包括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和现实已发生的争议事项。但不论争议事项是否已经发生,在仲裁协议中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参照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的范围加以约定。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原则上应当明确、具体,即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选定任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不受当事人住所及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财产所在地等的限制,如当事人对所发生的争议既可以约定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约定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申请仲裁,即可进行仲裁程序。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在内容上才能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而成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使双方当事人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进一步对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作出解释,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

  终止仲裁。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仲裁委员会是否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成为关键,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委员会无权作出决定。

  4.《仲裁法解释》进一步对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作了补充,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也称仲裁条款的可分割性或可分离性。它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而失效,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我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合同未成立、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时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并、分立后,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有效,属于自然人的,死亡后,仲裁协议对其继承人有效;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原则上对受让人有效,但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除外。仲裁条款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由于仲裁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差异性决定的。在一项合同中,主合同是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对这一些条款的违反,权利方将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处于附属地位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即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发生争议,将只能根据程序法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而非诉讼方式解决。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因主合同发生争议,仲裁条款就不会发生效力。同时,对仲裁条款的违反,也不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直接导致对仲裁条款的强制执行。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

仲裁协议书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XX仲字【20xx】XX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协议书12

  和解人(甲方):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

  和解人(乙方):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

  和解人(乙方):xxx,女,汉族,1xx9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称乙方欠甲方人民币元,乙方承认所欠借款,并同意偿还,得到甲方谅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立即给付甲方人民币壹拾万元。

  二、乙方夫妇同意将夫妇二人共有座落在双辽市xxx的.房产、土地作为抵押(此款未还清前乙方无权处置该财产)。

  三、乙方20xx年月日还款xxxx万,其余部分于20xx年xx月xx日还清。

  四、乙方到期如还不上该款,甲方有权申请评估收缴或变卖该财产,还清所欠款金额。

  五、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到法院撤诉,解封查封的房屋(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以上条款共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式一份,双方签字后法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仲裁协议书13

  甲方(被申请人):

  乙方(申请人):

  经各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 车辆转让给乙方(车牌号鲁,发动机号,车架号:LGXL 2),乙方表示同意。

  2、转让价格: 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全部付清。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3、各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涉案纠纷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仲裁。被申请人自愿放弃答辩,各方自愿放弃组庭期限。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并共同选定吴绍山为仲裁员,各方一致请求仲裁不开庭审理,由仲裁庭根据本协议制作裁决书,在裁决书中不载明争议事实与裁决理由,只载明仲裁请求、协议书内容和裁决结果。

  4、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20xx年月日

  说明

  1、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 当事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持该协议书可以申请仲裁裁决确认。青岛仲裁委员会黄岛仲裁中心联系电话:0532-85167519

  3、持仲裁裁决书可以单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协议书14

  甲方:xx省xx市贸易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经理

  乙方:xx省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自愿提请xx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1999年3月签定购销鲜蘑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

  双方一致同意选择xx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涉及蘑菇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xx贸易(盖章)

  乙方:xx县xx(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xx

  法定代表人:于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仲裁协议书1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xx律师、xx律师作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甲方的指定。

  二、委托事项

  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拟定有关甲方与xx的纠纷案的解决方案以及提起、进行并完成甲方与xx的仲裁活动。

  三、委托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1.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提出仲裁申请和反请求申请;

  □3.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和反请求;

  □4.出庭参加仲裁;

  □5.参加仲裁调解工作;

  □6.拟定有关解决纠纷的方案;

  □7.查阅、复制并保留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或甲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五、律师费: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xxxxx元,支付方式为:

  六、其他约定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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