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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突发一些难以预料的事件,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编制应急预案。写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按照“部门联合”和“依法处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渣土管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任领导小组组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园区)城管(综合)办具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渣土办,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各街道(园区)成立相应渣土管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园区)城管(综合)办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渣土处置安全管理。
(一)渣土管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城管局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处理各类渣土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突发事件发生后,渣土管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事件的损害结果及影响力,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研究制定应对渣土管理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协调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事宜;负责向上级报告事件详情,贯彻上级的处理意见。
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应对渣土管理突发事件的决定草案;提出紧急规章、紧急决定和命令的草案;下属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渣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善后处理、调查评估的审议工作;分析总结渣土管理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工作,配合、服从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渣土管理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二)渣土管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渣土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开展日常巡查、应急处理等行动,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措施,及时开展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等。
(三)应急抢险队伍
以区城管局渣土办为主体,成立区应急处理机动队伍,各街道、园区成立相应应急处理分队,并各自落实挖土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等抢险设备。
三、事件类型及分级
(一)责任主体
渣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事人员和涉事企业依法履行责任或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致人死伤或致公私财物受损的;
2.抛洒滴漏致交通受阻或污染区容环境的;
3.偷倒乱倒致交通受阻或污染区容环境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有害行为。
(二)事件类型
1.渣土车交通事故,主要指渣土车致人死伤或致公私财物受较大损失的事件;
2.渣土车抛洒滴漏事件,主要指渣土车在运输处置渣土过程中抛、洒、滴、漏阻碍交通或致区容环境受较大污染的事件;
3.渣土车偷倒乱倒事件,主要指渣土车偷倒乱倒阻碍交通或污染市容环境的事件。
(三)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渣土管理突发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预案:
(1)渣土车致人死伤;
(2)渣土车致公私财物受重大损失(30万元以上);
(3)渣土车抛洒滴漏致主干道交通受阻或污染主干道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含);
(4)渣土车偷倒乱倒致主干道交通受阻或污染市容环境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含);
(5)引起媒体普遍关注或引起主流媒体关注的其他事件。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预案:
(1)渣土车致公私财物受较大损失(15万元以上);
(2)渣土车抛洒滴漏致主干道以外的道路交通受阻或污染主干道达300平方米以上的(含);
(3)渣土车偷倒乱倒致主干道以外的道路交通受阻或污染市容环境达300平方米以上的(含);
(4)引起部分非主流媒体关注的其他事件。
3.渣土车引起的'Ⅰ级和Ⅱ级程度以下事件及一般举报事件,启动Ⅲ级预案。
四、处理程序
(一)启动三级应急预案:
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对事件进行处理。
各街道、园区应将辖区内的应急处理状况每周向区渣土管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
(二)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1.区、街道(园区)两级渣管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处置现场情况;
2.各单位第一时间调阅涉事渣土车的GPS行车轨迹,约谈涉事公司法人代表作谈话笔录,固化违章证据;
3.区城管局渣土办负责联系市固管处调查肇事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涉事工地等情况,及时形成处理结果;
4.各单位负责快速清扫污染路面、统计设施损毁情况、配合执法,并立即前往现场,拍照取证;负责就近协调相关土场做好渣土应急接收准备;
5.各单位负责联系并配合住建部门对违法违规工地的建设、监理、施工、承运单位进行约谈,及时形成对施工单位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收回涉事企业《准运证》,要求涉事企业停工整改;
6.各单位将所形成的各方面的处理结果统一汇总至渣土管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时间拿出对涉事车辆、涉事人员和涉事企业的处理决定;将事件经过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三)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1.区、街道(园区)两级渣管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处置现场情况(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除外);
2.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由渣管办第一时间了事故具体情况,报领导小组;
3.各单位第一时间调阅涉事渣土车的GPS行车轨迹,约谈涉事公司法人代表作谈话笔录,固化违章证据;
4.区城管局渣土办负责联系市固管处调查肇事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涉事工地等情况,及时形成处理结果;
5.各单位负责快速清扫污染路面、统计设施损毁情况、配合执法,立即前往现场,拍照取证;负责就近协调相关土场做好渣土应急接收准备;
6.各单位负责联系并配合住建部门对违法违规工地的建设、监理、施工、承运单位进行约谈,及时形成对施工单位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收回涉事企业《准运证》,要求涉事企业停工整改;
7.各单位将所形成的各方面的处理结果统一汇总至渣土管理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时间拿出对涉事车辆、涉事人员和涉事企业的处理决定;将事件经过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四)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在做好请示、报告和信息管理工作的同时,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理情况披露应实行严格扎口,统一。
五、善后处理工作
及时将事件处理结果通报全区各渣土运输企业,要求各企业引以为戒,加强安全教育,举一反三,组织安全排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同时,组织各单位从事件中总结经验,狠抓渣土运输处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和考核细则,规范渣土运输秩序和行为,切实保证渣土运输企业正规有序发展和渣土车文明运输。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xx〕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xx〕54号),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市交通运输委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依法规范、功能齐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行业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单位子预案组成。
第七条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市交通运输委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应对较大和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市交通运输委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部门备案。
第八条专项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交通运输委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涉及公路桥梁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一)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各相关单位编制,报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公布实施。
(二)各专项应急预案要详细制定各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具体响应措施,明确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负责人、联系人,并及时更新和公布。
第九条专项预案子预案
由市交通运输委相关部门或其下属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各部门职能职责,为应对该专项特定突发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子预案的编制以特定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为主,注重操作性、适应性、实用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规范,一般应符合市政府部门及市交通运输委的公文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委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本市及市交通运输委有关规定。
(二)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编制原则。
(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总则、组织体系、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练等。
第十三条预案的编制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职能分工和工作实际,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典型事故资料等,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风险源开展风险评估,充分调研分析应急资源,对应急能力实施客观评估,资料大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以部门或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
第四章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委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市交通运输委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应急办)提出编制说明,报送市交通运输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名义印发。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经委应急办审核后,由牵头起草单位报交委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经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以行业监管机构名义印发。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委应急办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由各单位自行编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交通运输委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应急办、交通部备案。
(二)各区交通运输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三)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是由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编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四)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五章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非涉密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本,普及应急预案常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委和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市交通运输委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演练1次;市交通运输委专项应急预案子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
第二十四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办指导本市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行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办指导各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交通运输委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各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
为切实做好冰雪灾害的应对工作,全面提高应对冰雪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配合密切,行动统一,高效、有序应急救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轻冰雪灾害的影响,确保全市道路畅通、运输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切实提高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严格落实职责和岗位责任,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点抓好“一抗三保”工作,即:抗灾害、保畅通、保运输、保安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以xx局长为组长,xx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局工程科、局行业科、公管所、公路段、港航处、质监站、各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公交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交通运输工作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业科。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交通运输系统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三、应急处置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收集整理交通运输系统应对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应急措施和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和维稳工作。
局工程科:及时掌握全市公路通行及交通在建工程应急情况,加强对公路、桥梁、隧道、在建工程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重点路段安全畅通,并将辖区内道路通行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局行业科:根据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全面掌握天气变化、道路畅通及运输车辆通行等情况,及时通报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道路畅通交通运输工作各类信息,制定工作预案,指挥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运输和安全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处置各种应急事项。
公路运输管理所:跟踪了解雨雪、冰冻严重地区公路通断情况,督促运输企业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在途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确保安全行车,必要时停运或中途停车休息;准备应急车辆,做好应急运力储备,科学合理调度,及时疏运因雪阻造成的滞留旅客;指导、教育各运输单位驾驶员开好安全车;及时向运输企业公告封道线路。
公路管理段:加强全市公路特别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高边坡、高挡墙和高路堤等冰雪灾害易发地段的巡查力度,加强公路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积雪、冰冻严重路段交通疏导,全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准备铲雪车、装载机、挖掘机、自卸车、高空作业车、安全设施抢修车、洒水车、应急照明灯、铁锹、草包、防滑沙等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并保证车辆、机械性能完好。一旦发现雪堵、塌方,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抢修,设立警示标志牌;必要时进行封道,并及时通报封道情况。
港航管理处:加强恶劣气象条件下水路运输、渡口、渡运的安全监管,督促水运企业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运输船舶安全操作和恶劣天气应急管理;及时将大风、大雾等情况通知各水运单位和渡口;督促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装卸作业处理,必要时停运、停渡。
质监站: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各建设指挥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各交通工程指挥部:加大对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物、简易宿舍等的安全管理,严格防范因灾致人伤亡事故;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工地应暂停施工;确因工期、质量因素需要施工的,应督促加强安全防范。
各运输公司:根据天气和道路畅通状况,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在途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必要时采取停运等措施,确保安全行车;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配备防滑链等应急物资,全力保证运输安全。
公交公司:加强在途车辆的安全监管和信息预警,及时调整行车计划;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加强城区道路巡查,组织人员及时除雪,保证公交线路畅通,公交运行安全。
四、应急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范雨雪冰冻灾害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一是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状况的中长期预报,宣传防范应对措施,增强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
二是要对因雨雪冰冻影响可能造成的道路堵塞封闭情况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责任,明确应急人员,储备应急物资。
三是要抓好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密防范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是要切实做好道路保通和运输组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雨雪冰冻灾害或出现交通中断或堵塞现象,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并积极做好应急处置,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五是要加强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应急值守工作,落实领导带班制,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关注天气变化,及时了解灾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报告。
20xx年最新冰雪天气应急预案
为加强冰雪天气时我街道、社区道路、居民楼院防雪清雪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合理使用防雪清雪资源,明确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城市防雪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各应急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做到迅速、积极、有序、高效地处置灾害事件,控制突发事件,将冰雪天气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确保辖区生产、生活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街道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在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冰雪天气防雪工作,形成社会整体合力。明确各相关部门、社区、单位、个人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冰雪天气防雪清雪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防雪清雪工作的效率。街道办事处、驻区单位、部队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防雪清雪工作。防雪清雪工作重点保证辖区主干道、次干道、社区道路、居民楼院、商店、学校。
1.按照属地化原则: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区域范围内的防雪清雪工作。在落实专业防雪清雪队伍工作责任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社区、驻街单位的作用,就近协调力量,提高防雪清雪快速反应能力。
2.快速反应原则:保持快速、高效、通畅的通讯联络,收集、传达、反馈、汇总有关信息,接到信息后请示快、处理快、反馈快。
3.协同配合原则:及时进行全行业救援、配合,通力协作。
二、冰雪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区防雪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辖区内道路防雪清雪工作日常运行管理和事件处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管的副书记胡海青同志兼任。
2.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冬季防雪清雪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2)建立由防雪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救灾通讯网、应急队伍、应急保障所组成的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冰雪天气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
(3)及时掌握降雪信息,并将防雪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单位。
(4)代表区政府、街道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的防雪清雪工作。
(5)组织召开辖区内有关单位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审核冰雪天气应急工作的方案、工作计划。
(6)做好冰雪天气预防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辖区内人民群众冰雪天气安全和积极参与防雪清雪应急工作的意识。
(7)加强区域合作,交流防雪清雪经验。
3.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的构成
指挥中心成员:街道城管科、党政办、宣教科、经发科、社建科、综治办、卫生科、社区、阜新路派出所、鞍山路派出所、城管五中队、阜办环卫公司。
4.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冬季防雪清雪工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2)在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做好冰雪天气预防和宣传工作。
(3)参加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召开的工作会议。
(4)办事处城管科全面负责防雪清雪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监督检查工作;街道经发科负责全区企业的防雪清雪工作;街道卫生科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接到通知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城管执法五中队负责落实驻街单位“门前三包”范围的清雪工作;环卫公司负责辖区市政设施的防雪清雪工作;各社区负责各自辖区的防雪清雪。
(5)各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形式,将所属防雪清雪任务分解至具体防雪清雪作业队伍,并严格落实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单位监督人以及材料贮备、车辆、人员等有关事项。
(6)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负责分片巡查并及时掌握防雪清雪执行情况,督促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7)各部门、单位要切实保障本单位的搜救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及时按区、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参与防雪清雪工作。
(8)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工作程序,学习掌握防雪清雪应急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9)遇有降雪天气,各有关部门、社区单位要坚持昼夜值班制度,并立即组织社区群众做好防雪清雪工作,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
5.应急联动机制
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必要时可调动辖区内大型设备和人员、物资,情况紧急时可启动社会联动网络。
三、预警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将冰雪天气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
1.预警预防行动
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四方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并通知有关单位。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好参与冰雪天气应急行动的准备工作。
(1)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密切关注冰雪天气形势的发展态势。
(2)相关单位加强值班、值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街道二支专业防雪清雪作业队伍开始值班待命。
(4)应急保障队伍、应急设备、物资准备。
预警预防行动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应急值班、应急人员、防雪清雪队伍、物资的准备情况等。
(2)监督检查方式:电话查询或实地检查等。
(3)城管科负责辖区内专业防雪清雪队伍、应急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应急保障
1.人员保障(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2.物资保障(街道社区建设科负责)
3.宣传保障(街道宣教科负责)
4.其它保障
在应处置中,医疗救护等社会公共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情况的需要,各司其职,行使保障职能,共同做好恶习劣气候下的应对措施。
五、附则
1.冰雪天气
据资料记载,青岛市年平均结冰日为82天,年平均降雪日为10天。每年自11月15号起进入防雪清雪阶段。
2.监督检查
街道城管科负责分片巡查并及时掌握防雪清雪执行情况,督促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
3.奖励与责任
(1)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将酌情对在冬季防雪清雪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于在防雪清雪应急工作中拒不执行本预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街道防雪应急指挥中心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4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曲靖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应关系突变,在较大区域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两级。
1、县级: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及主要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县人民政府认为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时,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工作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当出现区域性粮食供求紧张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确保社会稳定。
2、科学检测、预防为主。要有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坚持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纪律严明、规范有序、有效运转。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粮食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发改局、经济局、粮食局、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交通局、工商局、统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商务局、县委宣传部、农业发展银行__县支行等部门负责人。
(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根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及应急处理情况。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即时申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3、组织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按照职责配合实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和县粮食局相关领导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县内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县发改委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3、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县经济局、县交通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的交通运输。
6、县农业局根据全县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
7、县工商局负责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和粮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9、县统计局负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粮食批发、零售、粮油价格变动及粮食消费情况。
10、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预案,负责组织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1、农业发展银行__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2、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监测
(一)市场监测
县发改局及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粮食市场供应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上报。
(二)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粮食生产,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应急措施,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
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应急粮源动用按照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向国家申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顺序进行。需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粮或动用县储备粮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纪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2、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报经县人民政府和新闻主管部门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县内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县政府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安排粮食调入。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乡镇(如丹凤镇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三)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粮食储备制度,保持相应的县级储备规模,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储备粮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充实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粮油。在丹凤镇等地的粮食储备库存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
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建立粮食生产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按照全县粮食生产区域布局情况,建立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供应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根据扩大粮食生产的需要,由县农业局掌握、联系粮食生产种子种源,并负责采取措施及时调供种子。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县财政局要增加投入,加强丹凤等地的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1、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商品周转库存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商品周转库存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县支行会同县粮食局及时清算、回收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区外调入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照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5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职能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2.分级分区、注重成效。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建立不同级别的污染等级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划分不同的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优化应急预警与响应流程,提高时效性。
3.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预报预警应急体系,对潜在污染做到早预报、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
(四)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结合深圳市空气质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Ⅲ级预警: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01-2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时,启动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当出现大气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
(五)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1.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
根据本市各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源分布情况,将本市划分为2个预警与应急响应分区,按照不同分区的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启动不同的应急措施。具体分区为:
西部区:包括南山区、宝安区、光明新区、龙华新区等4个区(新区);
中东部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等6个区(新区)。
2.分区执行要求。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机动车限行强制性措施全市执行;其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分区执行原则,依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分区实施。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教育局、监察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水务局、城管局、气象局、建筑工务署、公安交警局、新闻办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二)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确定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督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监测预警工作组、专家会商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检查督导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建。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时组织实施。
(三)应急专家组。
为了保证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决策的科学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大气污染应急专家库,组成大气污染应急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机制。专家会商采取现场会商与视频会商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的分级,专家会商划分为三个层次: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时,由会商工作组内专业人员会商形成结论;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参加会商;当需启动或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至少需3位本地专家和2位外地专家参加会商。
三、运行机制
(一)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
1.预警应急信息分析及专家会商。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可能达到100以上,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分析是否启动预警与应急响应,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部报送会商结论和应急启动建议。
本市未达到相应级别,但由于珠三角区域应急联动需要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应急启动建议。
2.应急启动决策。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及时健康提示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市长决定启动,并在12小时内将污染情况上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预警应急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与应急响应等级,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及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等手段,预警应急信息。
市人居环境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配合,联合机动车限行公告,并且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加强宣传。
市经贸信息委负责为预警应急措施提供短信等通信保障。
4.应急措施实施。
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各自职责落实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工作组应及时组织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5.预警与应急响应解除。
监测预警工作组根据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结合市气象局对未来24小时天气形势研判,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回落至100以下且环境空气质量将明显好转时,由专家会商工作组组织专家会商,形成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应急指挥部。
大气污染Ⅲ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解除。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解除。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审议并报经市长同意后解除。
(二)大气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响应级别分3个级别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应急措施。
1.大气污染Ⅲ级预警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市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加大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2.大气污染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市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市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Ⅱ级预警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责令停用(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按当天日期对应的车牌尾号(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负责)。
除重大工程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对工地周边及扬尘污染严重道路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未规范有机废气排污口或无后处理设施的,停产或停业(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3.大气污染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市教育局、新闻办负责)。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市交通运输委、新闻办负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市新闻办负责)。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市新闻办负责)。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市新闻办配合)。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市新闻办配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I级预警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责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柴油等污染燃料的锅炉停用(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天24小时在全市范围对柴油车实施禁行,对其他机动车(电动车除外)采取单双号限行。但以下车辆不受本限行措施限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和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疏港物流车辆;20座(含20座)以上的大型载客汽车(市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公安交警局负责)。
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房屋拆除、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施工作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以上(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加强巡查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烧烤等无油烟净化设施的污染行为(市城管局、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使用油性涂料、胶合剂、有机溶剂等进行生产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停产或停业(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全市施工工地停止油漆喷涂和粉刷作业(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提高预报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满足预警应急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预警应急基础平台建设,实现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天气形势预报信息资源共享,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依托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对降低大气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共同承担防治大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同时,确保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信息有效传达,提醒市民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
(三)加强执法监督。
市人居环境委、城管局、公安交警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违法排污的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应急预案的减排措施。
市公安交警局加强冒黑烟车执法,在启动Ⅱ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数量增加到10个;启动I级预警与应急响应时,机动车尾气路检组数量增加到20个。
(四)落实经费保障。
市、区财政对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予以保障。
(五)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应急演练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加强应急培训。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大气污染应急预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应急培训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七)加强监督考核。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考核各相关单位对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在应急行动期间加大对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的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问责。
(八)强化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落实本预案启动时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及机动车停驶工作。
(九)落实区域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深莞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协议》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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