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时间:2024-09-28 08:35:03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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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保不齐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为了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

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1

  一、领导重视、精心部署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今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了企业自查、部门检查、政府督查、社会监督治理安全隐患机制。市委书记十分关注我市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在5月11日对我市以来未落实整改的举报安全隐患作出了重要批示:未彻底整改的单位主要领导务必亲自到现场调研,采取科学有效办法和强有力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隐患整改;平时经常过问或采取短信形式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何东真市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周涛副书记、副市长在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前都先召集公安、交通、安监、消防、建设、教育、旅游、食品药品、工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研究,总结前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既要从客观上找原因、又要从主观上找差距,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季节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我市1-6月份安全生产情况四项统计数据两升两降

  1-6月份全市各类伤亡事故63起,死亡23人,重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39.496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表现为“两升两降”。事故起数下降了20.63%,死亡人数上升21.05%,重伤人数下降44.44%,经济损失上升43.4%。其中:道路交通事故58起,死亡18人,重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3.216万元;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4起,死亡4人,重伤无,直接经济损失36.28万元;火灾事故1起,死亡1人。

  玉林市下达我市控制指标50人,1-6月全市各类事故死亡23人,占年度控制指标的46%,未突破比例;其中:道路交通死亡18人,占全年控制指标46人的39.13%;工矿商贸企业死亡4人,占全年控制指标4人的100%,突破了半年指标;火灾事故死亡1人;农机、水上交通无死亡事故。工矿商贸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全国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市共有1627名农民工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报送自治区安全培训中心参加安全培训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4人,参加玉林市安监局组织的在我市举办重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培训班279人。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代北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拟文《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周涛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下设有办公室,6月18日在圭江桥头公园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市安委办(安监局)组织18个部门和单位,出动人员126人,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85种73500份,出动宣传车9台,接受咨询群众3600多人次。特别是中小学生安全用电常识、“防灾减灾”科普知识、职业病与行业工种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常识、防御暴雨常识、道路文明交通“四不四让”、《工作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平安畅通县区系列读本》等,深受市民的欢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大排查,企业开展“六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安全知识大宣传大普及活动、举办一期班组长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优秀班组长评比活动、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开展一次学校安全漏洞大检查活动。征订安全生产宣教品480份价值8963.5元,征订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明信片9320份价值27960元。全面提高市民安全法律意识和防范事故素质。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对道路交通、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水上交通、学校安全、建筑、食品卫生、用电、压力容器等进行专项整治,我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了严密的整治方案,采取得力的措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对摩托车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报废车上路、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超速驾驶,使摩托车行驶秩序明显好转,有效控制了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客运车辆严格落实出入站安全检查;开展机动车汲牌、汲证违法行为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查扣非法营运“黑车”47辆次,查处非法改装车辆213辆(次)。纠正违章车辆729辆次排查出安全隐患2处,已整改完毕2处;组织安全专项检查10次,排查出安全隐患1处,已整改完毕1处。其中开展客运及农村客运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7次,共出人员60人次,车辆18车次。水上交通进行签订新一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四级责任书,加强对我市的茶船、各横水渡口、渡船的现场检查力度;特别是在汛期航务所组织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保证通信全天候畅通,市政府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10次,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工作,6月11日龙安渡口守则牌因群众建房被移动后未固定,航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已将整改落实到位将渡口守则牌固定。清水口镇筹措资金3000多元修理坡积渡船确保渡船的完好率。上半年,水上交通共发出整改通知书3份。发出防洪防汛紧急通知5份,渡船停航6航次。加强了取缔超载、滥载等行为,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有效地保障了辖区内的水上安全。

  烟花爆竹方面:我市目前有烟花炮竹生产企业三家,为北流市新荣烟花炮竹厂、北流市隆盛镇炮竹厂、北流市塘岸花炮厂。生产前进行了验收,落实高温雨季停产要求,坚决杜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三超一改”、“三违”、“一证多厂”、“分包”现象及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现象,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检查中发现我市的三家烟花炮竹生产企业,均能按照要求建立高氯酸钾实物出入台帐,进行记录购买、库存及每日使用的情况。

  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通过我局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矿山业主、爆破工、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项会议,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提出了“五要、五不准”的要求,落实每月镇2次,市1次的矿山检查制度,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对大牛岭非法的尾矿库进行关闭取缔前期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成立关闭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为关闭取缔顺利开展。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准入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和换证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管理,由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督促其进行整改;对大坡外松脂厂到期换证评价进行验收,对列入自治区重点事故隐患的北流兆周松脂厂进行监督整改,已整改完毕,6月17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周涛带领我局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验收,现向玉林市政府组织申请验收。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共检查了167个在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671314.35m;,造价69808.182万元。重点检查在建工程的深基坑、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脚手架、高大模板、施工临时用电、临边洞口、斜坡、高边坡等部分的安全状况;各施工、监理企业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情况。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共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67份。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方面;深入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市政府与与各镇、街道办以及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签定了《北流市消防工作责任状》,市政府组织召开消防专题会议5次,印发消防工作文件6份,就消防站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村消防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等消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今年上半年,北流市辖区截共发生火灾20起,死亡1人,直接财产损失131392元。大队共接警40起,出动41次(含增援),出动消防车66辆次,消防官兵372人次,抢救

  被困人员13人,疏散人员32人,抢救财产价值96.8万元。共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12次,举办消防知识培训班10期,共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共430人参加了培训,在深入各企事业单位举办消防知识讲座和指导消防演练共12次。举行了“庆祝新修订《消防法》颁布实施一周年暨北流市消防志愿者服务大队成立仪式”,6月14日起,组织2个检查组,对辖区毛织厂、皮件厂、现具厂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6月18日,检查发现北流市富琳针织厂存在生产车间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建筑内,属典型的“三合一”场所,随即依法进行了临时查封,并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目前,已提请市政府组织召开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消防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构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切实提升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日常防火监督检查和各项专项整治中,共检查单位场所检查单位445家次,发现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71处,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92份,《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1份,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10起,拘留1人,罚款11.85万元,责令“三停”4家,临时查封1家。旅游安全方面:配合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时节和气候,开展对勾漏洞风景区内松动石头全部检查一遍,排除危险松动的石头,对洞内、洞外用电电线的进行了检查。大容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公路交通标志牌,景区公路转弯护栏检查;检查接待宾馆制订了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食品卫生检查能落实责任,对应急灯损坏进行更换,损坏保险销的.灭火器进行修复和需更换灭火剂灭火器已落实。精通大酒店对消防系统,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酒店运转正常。

  农机安全生产方面:对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农业机械“准入关”执行、拖拉机牌证的监管等。对农机事故多发路段和作业场所在重点时段进行重点监控。对全市范围内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载客、违法载人、私自非法拼装的拖拉机、超标的多功能拖拉机和达到报废期限继续行驶的拖拉机、没有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继续行驶、拖拉机超速超载行驶以及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拖拉机等严重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学校周边餐饮店的食品安全卫生监管,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厉查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学校周边餐饮店无证经营行为;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学校食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动。共出动了监督检查人次976次,车辆215台次,监督检查了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共计1037家次。至今,我市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市场安全稳定,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

  学校周边安全;按照自治区、玉林市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北流市的实际,以“学校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百日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开展对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和矛盾仔细排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和汛期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北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北流市关于对学校周边交通等安全进行督查的工作的通知》(北安委办字[]24号)要求以及5月6日市委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由周涛副书记、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学校周边交通、生活、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查组分南、中、北、城区四个组,分别由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公路局的人员各一人组成,每个组有一名领导带队,从5月5日至5月25日进行第一阶段督查。5月4日召开了我市学校安全工作紧急会议之后,各镇迅速成立校园安全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对全镇各所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了拉网式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特别是汛期期间开展了学校、教室、围墙道路等安全排查,确保我市师生安全。

  北流市1–6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情况;由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高度重视,我市“打非”办从公安、工商、安监、供销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从该执法队成立以来,不分节假日、经营放弃许多休息时间,只要接到举报,不分白天和黑夜第一时间赶赴举报地点。在执法中做到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不讲情面,严格执法,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势头。

  上半年,我市打非工作人员共捣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35个(大里镇26个、新圩镇5个、石窝镇2个、大伦镇1个、六靖镇1个),非法生产引线窝点10个(大里镇8个、大伦2个),销毁成品、半成品、原料、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机械设备等折合价值377000元;查处无证经营户66家、销毁私炮4471饼、鱼雷185只、擦炮10箱、折合价值43630元;查处有证经营户违法经营128户、销毁私炮11901饼、折合价值75376元,暂扣许可证43个、罚款8500元;暂扣非法运输炮竹车辆一辆,治安拘留2人。

  举报有奖制度是“打非”工作的一个亮点,我市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设立了举报有奖制度。我市共发放举报窝点77起奖励金15.4万元,发放举报非法经营资金4.2万元。举报有奖制度的认真落实,大大提高了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和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效率。

  据统计,在今年来以我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609次共1422人(次)参加,检查炮竹厂19次共57人(次)参加;检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405次共810人(次)参加、下达整改通知书6份、暂扣烟花爆竹许可证34个、查处无证经营户43家、捣毁非法生产窝点41个、会同公安机关暂扣非法运输车辆一辆、治安拘留违法人员2人、罚款4000元,没收、销毁成品、半成品原料、机械折合经济价值50187元;开展非煤矿山检查123次共246人(次)参加,当场纠正3种违规违章行为、下达隐患整改书5份、责令停产整改5家、经济处罚3家、罚款2500元;危化品厂25次共75人(次)参加、责令停产整改3家;整治学校周边环境32次共96人(次)参加;在建筑工程

  12次共36人(次)参加、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9份;学校周边“三合一”工厂6次共18人(次)参加、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电力行业检查6次共18人(次)参加、下发整改通知书2份。今年市政府与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5份,签约率100%,与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6份,签约率100%,部门与所属企业签订65份,签约率100%,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开展了“元旦”、“春节”、全国“两会”、清明节、“五·一”节、“安全生产月”、汛期前等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出动检查人员2185人次,出动车辆445台次,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大牛岭尾矿库安全监管方面

  今年以来,我市从来没有放松对大牛岭的依法监管。特别是六月份以来,持续出现强降雨天气,我市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大牛岭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

  (一)各业主已停止非法洗矿行为,洗矿设备已自行拆除。

  (二)制订有大牛岭尾矿库应急预案、汛期值班表、值班巡查制度,储备有救灾物资。

  (三)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经多次检查,库面无积水,库内排水渠道畅通,但在此强降雨天气期间,落实有专人24小时值班、巡逻,及时清理排洪、泄洪设施,确保排水畅通,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上报。

  (四)已成立大牛岭尾矿库取缔关闭领导小组。

  五、主要工作经验

  一是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玉林市政府有关的会议和文件精神,每次会议都传达到各镇、村、企业。认真落实责任制,才能有效地保证安全生产。

  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市、镇、村层层充实监督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形成级级管理,层层落实的网络体系,保证监督到位,检查到位。

  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减少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五是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六、主要存在问题

  一是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还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是我市出现了一些新型生产工艺企业“先天性”安全隐患,如:利用水煤汽燃烧的陶瓷企业。

  三是部分企业设备陈旧老化、工艺落后,事故隐患多。

  四是安全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有的隐患整改因经费不足致使拖延完成。

  五是非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特别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累禁不止,如:大里镇、新圩镇;西垠镇有一个五保户经市镇“打非”工作队多次教育依然顽固不化,仍在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生产;

  六是非法经营更加隐蔽,一些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户在自家交易。

  七、今后工作打算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继续深入抓好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克服一切困难,努力消除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确保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继续深挖隐患抓整改,逐步减少危险源。在不断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不断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各级组织排查,动员群众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尽快登记建档进行整治排除。

  (二)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板报等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安全生产条例》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水平,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使安全生产工作成为人人关心,共同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继续抓好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市委组织部计划在7月份组织全市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市直(镇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企业站全体成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对领导、业主不重视安全生产,引发安全事故的,坚决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和查处。

  (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以三环企业为龙头,全面带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2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88号)精神,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全年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目标,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从年8月初开始,利用二个月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落实行动。通过“三查四促二保”,即检查安全认识是否到位、隐患是否排除、责任是否落实,通过排查促进整改措施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地域的较大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基层基础工作和长效机制得到落实,确保重特大事故的坚决防控、确保全年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目标的实现,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县所有行业与领域。重点检查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旅游、学校、水利、地质灾害、防雷、机械冶金、有限空间等行业(领域)。检查内容如下:

  (一)交通运输领域。重点检点路段、危险路段及曾经发生事故的路段,特别是临水临崖路段、桥梁、弯道、隧道、路口等场所交通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客运车辆、学生接送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设施、驾驶员以及行驶线路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对无证无牌、非法营运、拼装车上路、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打击。

  (二)消防领域。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置和消防审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制度、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尤其是“多合一”场所、出租房、简易棚屋、高层建筑、通天房小作坊火灾隐患整改,火电规范使用等情况。

  (三)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检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和井下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的配置和维护情况;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查处情况;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整改落实情况。

  (四)水利、地质灾害和防雷安全领域。水利安全重点检查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特别是病险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农村水电和水文测验生产安全情况;各级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高边坡、深基坑、起重吊装、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和执行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情况;落实水利工程各项度汛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灾难情况;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执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河道采沙安全管理情况。地质灾害重点检查纵向和横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责任制建立情况;预警预报系统运行和预警信息情况,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情况;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应急排险、避让搬迁项目实施情况;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地质灾害应急小分队等建设情况;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情况。防雷设施安全重点检查高层建筑、车站等易燃易爆和列入防雷重点监管单位的大型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气象防雷安全措施和防雷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防雷安全管理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领域。重点检查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危险性作业的监护措施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和检测检验情况。烟花爆竹重点检查批发企业改扩建审批情况,库区仓储情况和防雷防静电设施及检测情况,非法违法销售、储存情况;零售单位门店安全设施情况,违规经营和存放情况。非煤矿山重点检查采矿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开采设施设备方面是否完备;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六)机械、冶金、有限空间等领域。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生产厂区主要位置、重点部位及设备设施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用电线路、用电设备、接线闸刀、漏电和触电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章使用和收存;焊接切割工业用气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外来包工队伍的监管情况。

  (七)教育领域。重点检查中小学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未经审批的民工子弟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

  (八)旅游行业。重点检查旅游项目的安全运行管理情况;大型游乐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车辆、停车场等安全措施;危险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情况;旅客的安全告知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自然灾害的预报和防范措施等。

  (九)特种设备安全。重点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状况;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持证情况;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悬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检点。

  四、检查方式和工作分工

  这次检查按照“三查四促两保”的要求,采取企业自查、行业(领域)检查、政府督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检查工作方案按工作分工由牵头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大检查的分工和牵头领导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点安全检查工作由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由县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检查工作由县经贸局、县安监局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三)水利安全检查工作由县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由县气象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教育领域安全检查工作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旅游行业安全检查工作由县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由县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工作由县发改局、县建设局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七)机械、冶金、有限空间等安全检查工作由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实施。

  (八)其他行业(领域)由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五、工作步骤

  此次检查从8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监督检查阶段(9月初至9月底)。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本次行动期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主要领导至少一次带队检查,分管领导至少二次带队检查,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整改,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这次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县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大检查活动的进展、实施及落实重点工作、治理重大隐患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刻吸取“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紧密联系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出具体大检查方案,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促稳定、保发展、强民生的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大检查工作抓紧抓细抓到实处。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将大检查工作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乡镇(街道)、各牵头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于8月18日前上报县安委办。

  (二)突出重点,强化执法。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企业,要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全面、彻底地组织开展排查,不留死角。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与贯彻落实全省“一打三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发23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安全执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要把这次大检查与日常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结合起来,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动员全社会力量,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那些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实行新闻曝光,向全社会公布。

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3

  今天召开的全区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工作会,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同时对我区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进行工作动员和部署。刚才,有关部门、学校代表作了很好的发言,下面,我着重强调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安全工作是教育的头等大事,关系到广大师生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虽然我们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应当看到,我区学校安全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校园内外还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各类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最近,我国相继发生了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楼道踩踏造成学生重大伤亡事件、黑龙江省双城市超载黑车坠桥造成学生重大伤亡事件,这为我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其深刻的原因,一是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还不完全到位,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还不够完善。二是学生安全防护经验缺乏,自救能力差,难以在突发事件面前保持镇静和清醒,一旦事故发生便束手无策。三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率低,学生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这是长期以来安全知识宣传方面的社会欠账。四是社会上暴力、抢劫、黑恶势力等各种危害学生的因素侵入校园,部分不法分子甚至把报复社会的地点选在了学校,绑架学生或者对学生施以其他危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网络文化影响大,而学生对各种文化的甄别能力差,西方一些消极的价值观念通过网络乘虚而入,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六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或家庭矛盾纠纷濒发,学生缺少关爱,心灵扭曲,出现了一些危及自身和别人的异常行为。以上原因导致了当前严峻的学校安全形势,给各级政府和学校造成了很大压力。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各中小学、幼儿园务必提高认识,高度到位加强领导,更加重视并切切实实地抓好学校安全工作,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保证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履职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的时候,绝不能留下间隙和空白,把有的领域边缘化。在抓安全、制定安全方案的时候,管理界限的划分一定要有适度交叉,不交叉肯定有空白、有边缘,有交叉就有互相的配合和支持。首先,在校园内外管理的范围上要不留间隙,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哪些空间范围,教育部门要统筹好。其次,对学生学习、生活、饮食、卫生、交往、娱乐、休息等方面的管理要不留间隙;再次,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学生、残疾和重病学生、有心里缺陷学生的关心爱护、教育管理上,务必做到与学生家庭的交流沟通不留空隙。要层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真正分解到人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广大教育行政干部和学校教职工是安全教育的工作者。要认真落实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顶格处理,同时对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要明确分工,严格履职,强化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辖区内学校的安全工作,积极落实经费,建立组织机构,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教育局和学校,组织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检查,对校园内的危旧建筑、电网线路、违章用电、危险物品处理等进行重点排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正在建设中的校舍要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要监督检查学校按规定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消防器材规格正确、有效,同时培训有关管理人员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做到施工安全。学校及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要为师生提供卫生合格的饮用水,采购食品要到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校园。卫生、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要经常对学校及周围饮食服务网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公安部门要与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警校共建活动,加强对学校及周围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对危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对侵扰学校师生的'流氓恶势力要依法严惩。交通运管部门、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学生车辆的监管力度和对学校门通秩序的管理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运营车辆,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和学校门前的交通安全。文化部门对在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开设的娱乐性经营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大网吧管理力度,不允许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和超时经营。新闻单位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要认真清理预案、完善预案,没有制定预案的要针对学校自身实际加紧制定预案,并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和学习,使预案涉及的各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及广大安全工作者对预案耳熟能详。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区教育安全的特殊情况和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领域,每年选择几个预案搞好演习,并保证预演时物资、人员能够迅速到位。通过演习,要使参演的每个人能够找准自身角色,明确职责与分工,使广大师生们真正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扎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同时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必循: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保障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保卫制度、巡逻制度、值班制度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

  四、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加大安全知识普及力度

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4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二)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有危险的活动;

  (四)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六)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加强安全检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校舍进行质量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九)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对具有危险性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一)对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四)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十六)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九条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

  (十一)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十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了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而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其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擅自离校,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 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条 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学校未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员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伤害事故,是指由于外因造成学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受伤害事件;

  (七)较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的受伤害事件;

  (八)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群体的受伤害事件。

幼儿园施工安全应急预案5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为指导,本着全员参与,安全第一,疏散有序的原则,为保证我园在破坏性地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发生人群挤压、踩踏的事故,保障师幼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杨金荣

  职责: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副组长:潘永宏

  职责:协助组长实施本方案,对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要迅速了解判断,协助组长确定应急方案,组织各组按预案进行疏散、救护、联络、保卫、宣传教育等工作。

  成员:各班老师、门卫。

  三、组织落实,宣传到位

  1、加强宣传工作,要让学生了解地震是怎样发生的,地震的前兆是那些,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水的变化:(天旱井冒水,无雨水变浑,喷气又发响)动物的变化:(骡马发惊不进圈,猪不吃食跳栏跑。猫儿躲得无踪影,鸡飞上树狗哀嚎。鱼儿浮头跃出水,鸭不下水岸上闹。冰天雪地蛇出动,老鼠搬家四处逃。摸清习性辨真假,发现异常要报告。综合分析作判断,群测群防很重要)上课期间,活动室内所有通道和门都不加锁,所有通道内不堆放杂物,保证所有通道畅通。

  2、加强安全预防教育,使每一位师幼都熟悉紧急疏散的线路,学习自救自护知识,随堂教师均要熟悉组织工作。

  3、值班人员发现地震紧急情况,立即发出紧急情况信号,并向110报警,报警后,应根据地震险情的情况和部位,向周围人员发出险情信号,并通知值班领导和有关部门,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接到险情的`报警后,应迅速按紧急情况安全疏散应急预案,进入各自的工作部位,疏散人员。

  4、地震发生时,各班级都要听从幼儿园的统一指挥,幼儿园教师要按照幼儿园的部署到指定的方位。

  5、各班要训练有素,能够随时以单、双列纵队有续快速地撤离教学区,到达操场指定的地点集中并迅速清点人数报告到负责人。

  6、幼儿园要建立一支思想过硬的抢险队伍,由园长统一指挥。

  四、制度健全,措施到位

  1、幼儿园制定一套完整的防震、防灾工作制度。

  2、幼儿园及时检查并消除校内防震的隐患,该加固的要加固,该拆除的要拆除。

  3、合理摆放物品,通道要无杂物堆积,易燃易暴和有毒物品要放在安全地方。

  五、紧急疏散具体安排

  (一)紧急避震

  1、听到警报声,要保持镇定,切莫惊慌失措,应尽快躲避到安全地点。

  2、在教室内的学生应立即就近躲避,身体采用俯卧或蹲下的方式,躲到墙角,以保护身体被砸,但不要靠近窗口。

  3、躲避的姿势:将一个胳膊弯起来保护眼睛不让异物击中,另一只手护头。在墙角躲避时,把双手交叉放在脖子后面保护自己,并可拿课本等物遮住头部和颈部。

  4、卧倒或蹲下时也可以采用以下姿势:脸朝下,头近墙,两只胳膊在额前交叉,右手正握左臂,左手反握右臂,前额枕在臂上,闭上眼睛和嘴,用鼻子呼吸。

  5、在走廊的同学,也应立即选择有利的安全地点,就近躲避,卧倒或蹲下,用双手保护头部,不要站在窗口边。

  6、疏散后的集结点为空旷的地方,并要用双手抱头,防止被砸,要避开建筑物和电线。

  7、老师要按预案分工,迅速到教室检查避震情况,发现采取不正确措施的,要及时纠正。

  (二)紧急疏散

  1、听到警报后,由班主任或科任教师组织本班学生按照幼儿园规定的紧急疏散线路快步、有续地撤离教学区到操场指定集合地点。

  2、班级撤离顺序,以小组为单位,快速自然形成单列纵队,快速撤离教室(切莫惊慌失措、快速奔跑,造成秩序混乱)。

  3、撤离线路及集合地点:

  所有幼儿直接从教室的前后门口跑向操场中央。

  (三)集合地点及相关要求:

  集合地点:幼儿园操场

  要求:各班幼儿务必走指定的线路;疏散时不能拥挤,不能等人排队,要自然形成单列纵队;不能大声喧哗,要保证有效指挥;幼儿按要求进入操场后,按广播操队形站立后双手抱头下蹲并由班主任清点人数后报告到指挥处。

  六、纪律要求

  1、进入防震紧急状态后,幼儿园指挥部将通过电话、口授等形式传达各种命令、指示,命令、指示一经发出全园职工必须立即到岗到位,凡发现不到岗到位者追究责任。

  2、在抗震减灾应急行动中,要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

  3、本预案一旦启动,全校教职工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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