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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有关的历史典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下面请欣赏关于与土地有关的历史典故,希望你们喜欢!
与土地的历史典故 篇1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历代统治者都不断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个部分。
一、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
在原始社会前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只有联合起来,集体劳动,才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求得生存和繁衍的机会。集体劳动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于是,土地便由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这便是人类最早的土地制度。其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共同开发管理,共享土地收益。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土地逐渐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耕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种,收获用于祭祖、聚餐等公共开支;另一部分是分给各户的“份地”,由各户自己耕作和收获。土地开始由公有向私有过渡。
二、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井田制出现于商代(一说夏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一般由九块百亩的方田组成。当时,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面积为百亩(约合今三十一点二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因为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故名“井田”。井田名义上归国王(国家)所有,国王把土地分封给各级贵族,受封者(奴隶主)可以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并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因此,井田制的实质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一种名为国有,实为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土地制度。
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各诸侯国的改革(如齐国“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等)都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
到了战国,秦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此后,各国在改革中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代之而起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三、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1.国家土地所有制
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中央政府都会竭力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财政收入。为了利用好这部分国有土地,统治者曾采取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主要有:王莽时的.“王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但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于是,土地占有状况不断变化,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中央政府统治力量严重削弱。
2.地主土地所有制
这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他们。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断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
3.农民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社会里,大量存在着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一家一户的分散劳动,“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就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写照。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农民只承担国家的租赋徭役,不向地主交纳租税,劳动积极性较高。但他们是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还有一些非主流的所有制形式。除了原始社会早期,私有制产生之前,几乎每一历史阶段都不是单纯实行某一种土地制度,而是以一种土地制度为主,几种土地制度并行。
与土地的历史典故 篇2
1785年土地法令是美国独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公共土地出售法令,该法令确立了美国西部公共土地出售的基本制度,奠定了美国早期公共土地政策的基础,对后来的西进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
独立战争后,美国掌握了大约1亿5100多万英亩的公共土地。对于这些公共土地的处理,当时美国社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土地无偿赠与愿意去西部定居的小农,在西部建立一个自由的小农社会。如其代表人物杰斐逊在《弗吉尼亚宪法》的讨论中就曾提出,限制个人拥有土地的数量,向西部的占地者免费授予小块土地产。另一种观点是将西部公共土地出售使其成为国家收入的来源。
1785年土地法令最终确定了出售西部公共土地,将其作为国家收入来源的公共土地政策。该政策的确立,除了国家急需收入解决财政困难的现实原因以外,还得益于殖民地时期各殖民地土地处理所积累的经验,其降低了后来土地立法的成本。将土地作为收入的来源在殖民地时期就曾广泛施行。殖民地建立之初,英国将其土地制度移植到北美殖民地。其规定,北美土地归英王所有,英王按照中世纪的方式将土地分封给业主或殖民公司。作为交换,这些业主和殖民地公司需要向英王承担义务。以此类推,在这些土地上耕种的居民也需要向业主或殖民公司承担一定义务,通常情况下这种义务由免役租代替。但这仅仅是法律上的关系。在实际上由于英国远离北美,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比较弱。因此,殖民公司(后来被殖民政府替代)、业主和殖民政府成为北美殖民地土地的实际管理者和所有者。由于这些主体都拥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它们都希望扩大自己的收入。在当时的北美,土地无疑是最直接的财富。最初,各殖民地主要通过授地和收取地租的方式来处理土地,后来业主和各殖民地政府为了增加自己的现金收入,开始出售土地。
最早开始出售土地的是殖民地的殖民公司和业主。在殖民地创立之初,殖民公司伦敦弗吉尼亚公司负责资金筹集的埃德温尚迪思就提出通过出售北美的土地来筹集资金的建议。1661年,弗吉尼亚的北奈克开始出售土地,随后北卡罗来纳的业主也开始效仿弗吉尼亚。1681年,宾夕法尼亚的业主威廉佩恩将30万英亩土地卖给了250名英国教友会成员。1682和1683年马里兰的业主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出售土地。
到18世纪,各殖民地政府开始出售土地。最初各殖民地政府并不是直接出售,而是采用其他形式。170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允许没有资格享受人头权利的人以每50英亩5先令的价格购买土地。此后,康涅狄格在1737年,马萨诸塞在1762年以村镇为单位出售政府所有的土地。与此同时,英国也效仿各个殖民地出售土地。1771年和1772年,英国以每100英亩5镑的价格出售其在新罕布什尔的非私人土地。到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英国以此为参考条件,出售其它王室殖民地的土地。美国获得独立后,各个殖民地为了增加收入偿还债务,开始出售其在西部占有的土地。
除了以上业主和殖民政府直接出售土地以外,北美殖民地还盛行土地投机。到独立前后,美国的土地市场已经具有一定规模。下至平民,上至华盛顿、杰斐逊等开国元勋,都参与土地投机。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较成熟的交易机制。到1785年,美国的土地市场已经形成。土地市场的形成其,不仅方便土地交易,更重要的是培育了人们的市场观念。因此,将公共土地出售作为政府收入的来源对于当时的美国社会而言,并不与其社会意识形态相抵触。
在确立了公共土地进入市场的基本原则后,邦联国会还需要制定公共土地进入市场的具体交易规则。1785年土地法令确定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而,首先确定的是先测量后出售以及村镇和地块同时作为土地出售的单位的基本原则;其次是具体的出售规定。从内容看,该法令可总结为矩形测量、按村镇和地块交叉出售、公开拍卖,以及设有最低出售而积和最低销售价格等。以上这些交易规则并不是由土地法令的制定者创造出来的,而是将各州在殖民地时期的一些惯例进行综合。
在土地测量和土地出售的基本原则方而,主要有以下具体内容:一、俄亥俄河西北部土地以36平方英里的村镇为基本单位进行划分,界线以经线和纬线平行(即直线测量原则),经测量后方可出售;二、每个村镇要划成36个地块,每个地块为1平方英里(合640英亩),每个地块分别对应1到36的数字;三、一半村镇以640英亩((1平方英里)为单位出售,另一半村镇以半个村镇(18平方英里)为基本单位交叉出售。
在土地测量方而主要包括先测量后出售的惯例和矩形测量,而在土地处理的方式方而主要采用了以新英格兰的土地处理模式为主,结合南部的土地处理模式。根据当时南部和新英格兰的习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先出售后测量。即国家先确定购买者的购买权利,然后再派出代理人对其权利进行确认。具体做法是买方在出售土地范围内选择其要购买土地的大致位置和数量,然后由土地管理人员根据买方的描述进行测量。这种做法能够满足买方选择的自由,对于购买者而言是有利的。但这种方式也会提高产权界定成本,甚至会造成高昂的代理成本。因此先出售后测量的实行范围逐渐减小。先测量后出售被越来越多的殖民地采用。
对土地进行测量最早可以追溯到殖民地建立早期的直线测量和直角规划。最早将矩形测量应用于实践的是查理斯顿,它在1671年对城市街道进行规划时便划分了矩形的街区。此后,新奥尔良、圣路易斯等城市也采用了这一原则。当然在进行测量时,地块的边界并不一定是同经纬线平行的,其一般都是根据地形,如沿着河流、堤岸、路等进行测量,但其所测得的地块的形状一般都是比较规则的。特别在按照新英格兰模式建立的村镇中,这种测量使用非常普遍。但在整个17世纪,虽然整个殖民地已经建立起了测量制度,但是却没有发现按照矩形进行测量的案例。直到18世纪,矩形测量才开始有成功的案例。1735年,在马萨诸塞的bridge建立的村镇中首次有了按照矩形测量的案例,并且矩形的长与宽基本是相等的。中部的宾夕法尼亚的业主在1763年也提出按矩形测量的要求。因为这种方式易于测量,矩形测量的思想逐渐向南部的弗吉尼亚、马里兰、北卡罗来纳等地普及开来。
与测量制度相联系的是相应的土地处理模式,1785年所采用土地处理模式是以新英格兰土地处理模式为主同时结合了南部的自由购买土地制度(也称个人土地证书制度)。新英格兰模式是一种有组织的定居方式。其最早出现于殖民地建立初期,当时没有固定的规模。到18世纪,新英格兰的城镇定居模式逐渐固定下来。按照其规定,居民在定居之初,必须先由业主向政府提出申请,然后由政府派人员对所申请的土地进行测量,并登记造册。新英格兰地区殖民政府对村镇的规模、土地划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马萨诸塞当局在1732年6月批准的一个新建村镇中就明确规定,该村镇6平方英里见方,在5年内该村镇必须住满60户人家,每户必须建造一座至少18英尺见方的房屋,至少开垦4英亩耕地。村镇共分为63份,每户一份。另外3份分别用于开办学校,资助教会,支付牧师工资。新英格兰模式强调社区的作用,其居住地域的拓展是逐渐地由旧的居住区向新的居住区拓展,当旧的居住区没有住满居民时,新的村镇一般是不会被批准的,其强调居住的集中、居民间的互助及集体防御功能。新英格兰模式是在当地相对恶劣的自然环境,及当地的印第安人对于白人移民不友好的社会环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需要强调的是,在新英格兰村镇中,居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般情况下,富裕的居民享有较高的地位和一定的特权。拥有财产多的居民可以分有数量多的宅基地和耕地。
由于这种的村镇模式的种种优点,1730年,英国政府在南卡罗来纳总督罗伯特约翰逊的建议下,决定在查尔斯顿的60英里的范围内规划11个村镇,村镇为正方形,每个村镇的而积为20, 000英亩。康涅狄格将这一模式拓展到怀俄明地区和西佛罗里达地区产。西部土地的出售应按村镇(36平方英里)整体出售,即村镇是出售的基本单位,这遭到来自南部代表的反对。因为这种按照村镇出售的模式中,普通居民是无力购买的,其需要联合起来,或者被组织起来。对于这种联合行动,新英格兰地区的居民和政府并不陌生,而对于南部长期实行自由占地的个人土地证书制度的地区而言,无论是其政府还是其居民对于这种有组织的垦殖都不熟悉,因此其担心北部地区会在新建的西部地区占据优势。因此其反对这种模式。双方最终达成妥协,将640英亩作为最小的出售单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村镇和地块同时作为土地出售基本单位的原则。
在具体的出售规定方而,确定了公开拍卖出售,设立最低销售而积和销售价格,为政府和教育保留用地等。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共土地出售方式为公开拍卖,每英亩不低于1美元;二、640英亩(1平方英里)为最小出售而积;三、每个村镇第8,11,26,29地块属于邦联政府的保留地块,留作将来出售。第16地块作为开办学校所用。
而在土地出售方式方而,1785年土地法令采用了公开拍卖的方式。北美殖民地的土地拍卖制度最早来源于英国,英王亨利八世在处理被没收的教会土地时便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在殖民地早期,利用拍卖制度处理土地最典型的是马里兰。其效仿英国,在处理罚没的`土地时,采取竞价原则将土地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者。但这种方式仅限于处理被罚没的土地。在17世纪,各殖民地在出售一般非罚没土地时通常采用的是按固定价格出售的方式,如1661年弗吉尼亚的北奈克,1682年、1683年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的业主在出售土地时,都以固定价格出售。到18世纪,新英格兰地区在处理土地时开始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如根据1737年法令,康涅狄格在处理其境内西部的空地时,便采取了拍卖的方式。这是一个比较早的案例。1762年马萨诸塞也开始通过公开拍卖出售土地。当然二者也有区别,马萨诸塞是以村镇的形式整体出售,而康涅狄格出售的单位而积较小。到独立战争前夕,公开拍卖已经成为各个殖民地政府处理土地的普遍方式。
各个殖民地政府在处理土地过程中,都是以一定而积地块为出售基本单位。1785年土地法令所确立的640英亩的起拍而积,一方而基于计算的方便,同时其也参考了殖民地时期的先例。在殖民地时期,各殖民地在处理土地时就有将土地分成一定而积地块的习惯。如在弗吉尼亚实施人头权利时,先是将地块面积确定为100英亩,后来将为50英亩。1737年,纽约殖民地在其土地法令中将一些村镇划分为若干个200英亩或250英亩的地块。 以640英亩作为处理土地的基本单位的最初起源并不是十分清楚,而关于其的第一次记载可以追溯到1676年,当时马萨诸塞海湾公司的一个测量员在给一个法庭的一份测量报告中说他为William的先生测量了一块640英亩的土地,这块土地是正方形的,而积是1平方英里。在整个殖民地历史上,只有北卡罗来纳一直在使用640英亩的测量标准,北卡罗来纳的业主在授地时,640英亩是标准而积,其测量过程中,每个地块的而积基本上都是640英亩,很少有违背这一原则的情况发生。当1777年北卡罗来纳独立后,640英亩的惯例被保持了下来。在制定1784年西北法令时,北卡罗来纳的代表修威廉姆森作为制定该法令的委员会的成员,将这一思想引入到该法令中。在制定1785年土地法令时,这一思想被保留下来。
而为政府保留地块则是借鉴了殖民地时期土地所有人为了提高土地价值而采用的一些实践做法。殖民地时期,北美大陆一直处于人少地多的状况。大量土地得不到开垦,同时土地价格也很难提高,特别是未开发地区的土地,由于配套设施等不完全其价格更低。因此许多土地所有者,特别是一些大的土地所有者,先拿出部分土地以极低的租金或价格或其他优惠条件吸引耕种者耕种,等到耕种者耕种一段时间后,该地区的相关设施便会有改善,土地所有者其余的土地也会随之升值。
教育赠地在北美的殖民地时期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其最早起源于英国王室对教育的支持,后来随着英国移民来到北美大陆,将这一传统也带到了北美大陆。早在殖民地刚刚建立的1618年,弗吉尼亚公司就提供10,000英亩土地资助教育。在这10,000英亩土地中,9000英亩用来建造一座大学,另外1000英亩用来资助建立一个职业学院。但很遗憾该计划并没有得到完全实施。162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成为第一个通过教育赠地法令的殖民地,其划出1000英亩土地用来支持境内的公立学校。口班1635年,马萨诸塞的Dorchester根据相关法令取得了波士顿港口附近的一座岛屿的所有权,用来支付其所属的公立学校的开支。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除了中部的纽约、特拉华和新泽西外,其他的北美殖民地内的许多村镇都得到了从40英亩到600英亩大小不等的教育赠地。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教育赠地已经成为殖民地的一个惯例。
1785年土地法令的制定参照甚至直接使用了殖民地时期的一些制度和惯例。这些制度和惯例都是殖民地居民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将这些制度和惯例作为1785年土地法令的主要来源,客观上会限定法令制定者的制度选择范围,减少法令制定中的主观色彩,提高法令的环境适应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在此后的近80年的时间里,虽然1785年土地法令随着美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但是其并没有脱离该法令最初制定时所确立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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